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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真实的科佐(5)
敦威治全文阅读作者:斯太尔加入书架

  在科佐,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间有什么联系?其实不同点显而易见,刑法总则规定的是——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以及关于犯罪的认定、刑罚的具体运用等一般原理、原则和制度。

  而科佐刑法分则规定: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以及对每一犯罪应当判处的刑罚。

  不过即使大相径庭,也会有相同点——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在科佐,刑法立法的目的和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百姓,保障大陆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为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科佐法制定本法。

  而科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为了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处罚,是人们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履行维护社会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

  关于职权原则,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科佐公安署负责检查,检查、批准逮捕由科佐高层公检署负责。审判由审判桌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的任何科佐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驶这些权力,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是科佐人的优良传统。

  同时,关于科佐大陆安全机关的职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危害大陆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署相同的职权。

  科佐大陆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大陆安全,保护公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百姓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百姓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科佐大陆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作为审判桌高台,依法行使职权原则,高台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实行审判权,检察署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实行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拥有特权。

  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以及还要遵守平等的原则,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非大陆个体在大陆领域外对大陆或者大陆公民犯罪,而按科佐刑法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对于科佐缔结或者参加的各方商榷所规定的罪行,科佐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凡在科佐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地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地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非大陆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关于溯及——在四年的战争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一切危害大陆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大陆,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百姓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科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在科佐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科佐机构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科佐,同时兼顾了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特殊机构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使大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为了使大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44章:真实的科佐(6)
敦威治全文阅读作者:斯太尔加入书架

  科佐刑法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在科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如非法帮派),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科佐,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科佐,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科佐,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对于犯罪的非大陆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高台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高台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署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科佐,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署依照《科佐大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在科佐,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署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45章:教师口中的科佐
敦威治全文阅读作者:斯太尔加入书架

  “律是指音律,是乐器上的字,有常规、均布、划一的意思,主要用于近现代历史,清末以来,法与法律是并用的。

  “在资产阶级法学家中,卢梭强调绝对民主,霍布斯强调公权威权,哈特强调规则……

  “法律从根本上说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比如孔子(未知生,焉知死,子不语,乱力怪神)的观点……

  “社会契约论中,大陆由每个人签订契约产生的。每个人放弃一部分权利换取其他权利,问群众会不会把剥夺自己生命的权利让渡出去?答案是不会的,所以很多专家希望废除死刑……

  “为了一部《卢梭传记》,卢梭为思考原始人问题,呆在森林里八天八夜……

  “汉漠拉比法典时期是人类的早期,就像一个幼年儿童一样幼稚……

  “亚里士多德在死前最后一秒钟悟到奴隶也是人……

  “吴思提出古代社会的特征是****……

  “在旧世,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欧洲大陆)和英美法系……

  “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同理,法域就是法律起作用的区域……

  “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此大陆非彼大陆),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civilian),法典法系或罗马一日耳曼法系——这些都是指的同一件事物……

  “在旧世,有一部法国民法典颁布于1804年,另一部德国民法典颁布于1896年……

  “在法官权限中,英美法系中,法官援引判例或创造判例,法官创造判例,又称为法官造法,即按照某法学家的观点判案……

  “大陆法系中使用的是案例,一提起法学家法,则是指大陆法系,在诉讼程序中,大陆法系以法官为重心,具有职权主义特点,也就是法官职权能够主导法律进程……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遵循当事人主义,不以法官为重心,采取对抗式诉辩式进行双方对抗……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第一,法律渊源不同。第二,法律结构不同。第三,法官权限不同。第四,诉讼程序不同。第五,法学教育传统不同:大陆法系主要是培养法学家(被形象地称为从云端到尘埃),而英美法系主要是培养法官(被形象的称为从尘埃到云端)……

  “法律价值,价值是人认为美好的东西的交集,比如公平自由正义安全效率……

  “公权力要得到限制,保障主体的消极自由,指的是个人的生活选择不受公权力的干涉……

  “形式的平等指的是机会平等,实质的平等基本不存在……

  “法的渊源主要是效力渊源,无特别说明即可默认……

  “成文法有系统性,也有文字,不成文法有文字却不具有系统性……

  “旧世那个叫做英国的地区,司法体系较为特殊,没有最高法院,而是由上议院代替,英国最高法院成立于旧世2009年10月1日……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欧洲大多数国家都将法不溯及既往作为法的普遍原则……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很重要,比如很多行为从严重违法犯罪变成了鼓励行为,比如投机倒把犯罪变成资源优化配置……

  “今天的规则能否及于昨天的行为……一般不溯及既往,特别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今天的社会对昨天的行为多了一份宽容……

  “从旧兼从轻原则,目的是把人的负担降到最轻,指的是原则上新法无溯及力,对行为人适用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适用新法……

  “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调整性法律又称为第一性法律,是合法符合的社会关系,保护性法律又称第二性法律,是破坏的社会关系……

  “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都应具有权利能力,比如婴儿权利能力对于自然人而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资格);对法人而言——始于出生,终于终止……

  “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客观性,有用性,法律性,可控性,稀缺性……法律的基本功能是定纷止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有,那便是特权……

  “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性,纯个人的行为一般不受法律调整……法律行为被划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但是不违法不一定都合法,在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合法行为,有一部分是法律不调整行为(法律不关注,比如科佐百姓家事日常不宜用法律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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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比如多人运动(但是旧世美洲禁止)……

  “先占:比如太平洋上的小岛,垃圾桶里或旁边地上有被人抛弃的空桶……

  “法律行为的意志从外部观察不到的内心的驱动力,还没有表达于外部时……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可以观察得到的外部行为,或者对外部的影响……

  “法律责任本质上就是国家强制的不利负担,旧世90年代是立法的高峰期,现在是科佐修法的高峰期,大陆在一些情况下也是责任主体,比如在错判的案件之下……

  “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的法律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反过来说无过错及无责任……

  “过错责任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责任形式。过错责任是一种古老的责任种类,在人类的早期,人类比较幼稚,思维都是直线。公平责任法律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贫任又显示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无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

  “民法上的特殊侵权,比如搬桌子碰死人,由于受损害的人的体质很罕见,易于常人,但是包括她自己都不知道,这里意外事件首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科佐法律又没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最后用了公平责任……”

  “科佐没有宪法法院,高台负责违宪审查,审判权的核心就是判断权……

  “《论罪与刑罚》,作者贝卡利亚,写于25岁,发表于26岁,第一次提出了刑法上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等……

  “正是因为人很难摆脱时代的限制,所以亚里士多德,贝卡利亚等在活着时摆脱了时代的限制十分伟大……

  “刑事诉讼要求很严格……责罚相当:责任的大小和处罚的大小有对应关系……责任公正原则包括有责必宪原则、责任平等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自己行为,自己责任占主导)……

  “法治社会的理念,默认每一个正常的成年人都拥有自由意志,能正确的理解自身和周围世界,同时都能独立承担责任……

  “无责——无污点,而被刑事有罪判决过就代表有污点……免于刑事处罚不等于没有刑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需要满足五个构成要件(主体、主观心理状态、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司法强制执行分为依职权(主动)的强制执行和依申请(被动)的强制执行……”

第46章:继续讲课
敦威治全文阅读作者:斯太尔加入书架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大陆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和自由施加限制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自助行为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为什么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减轻处罚呢?回答根据人道主义免责特赦——只免刑,并不是罪刑都免,旧世在1975年之后用过一次大赦——只要是罪刑,都免……

  “刑法中有80%的条文都是备而不用的,400多个罪名,常用的就那几个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思维,并试图解决问题的方法……

  “背条文是学法学的基础,记忆力不好的话,学法律会吃力,几千年来,科佐不光没有产生法治的土壤,反而还有很多完全不利于法治的流行文化……

  “法律技术方法具有实践性,定纷止争是法产生的最初的最低级的一个目的……

  “形式主义,一切都由外在的制度来规范,内在的就是人们的内心……

  “法治的理念——很大程度上就是有限高层的理念,就是约束公权力,扩大私权利的理念……

  “法律解释从狭义上说或者默认的理解上说,就是指科佐高台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立法解释需要最高立法权的机关进行解释,司法解释需要大陆司法署进行解释……

  “科佐的判决书比较短,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书里面的说理部分很长,相当于一篇长篇论文,说理部分,法律论证的过程是九个法官说服其他法官、上诉者和群众说服的过程,就是法律论证效果——也就是信服……

  “最好的律师法官请他写判决书……

  “把平等解释为隔离而平等,洗手池都分开的……

  “法律不能频繁修改,否则会丧失权威性和稳定性……

  “法律的修改周期不能低于十年……

  “法律部门是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针对特定人和事物,刑法部门不等于刑法,刑法法律规范要广的多……

  “科佐签署并批准的条约,在大陆内的适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适用,另一种是转化适用……

  “文义解释是一个最基本的解释方法,或者说在做解释的时候要首先考虑的一个层面……

  “实质推理是法官在处理疑难案件时必不可少的一种实践推理,也是因为疑难案件不能单独适用演绎推理个案正义,比如,许霆案之中 ATM不是金融机构,由无期改判为五年……

  “因为立法的粗放,并且考虑到基层司法人员的素质所以通过反复的司法解释,不厌其烦地做到了法律的推理论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不能直接做到一劳永逸)……

  “明希豪森困境,即陷入无限循环论证的局面,像童话一样,脑洞大,要自己拽自己的头发从坑里出来……

  “逻辑推理在大多程度上能被听众所接受,这是法律论证最好的效果为什么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可操作性很强的法律规则呢……

  “社会比较复杂,随波逐流,理想化往往当事人才关注,公众不关注……

  “科佐高台发布了《关于废除福尔伦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名称最长)先废除,但是一时半会儿建立不起来新的法律体系,所以先确立了一些(司法)原则……

  “打破一个旧世界,建立一个新世界,中国法制建设应从1979年算,1949年到1979年名存实亡,1949年10月1日仍在打仗。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为什么在中外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通往奴役之路》计划经济必然灭亡……

  “科佐1979年到现在是立法时代加修法时代,1995年后,法律有了自己的研究对象法理学,权利,物权,人权,20多年时间,科佐大陆法治发展的真正时代……

  “民主是最不坏的制度,为什么有人说民主是最不坏的制度?民主就是让每个个体或群众发声的制度,而别的制度因为某个个体或群众被怨视,漠视或无视。比如在开学大会上,对服务的同学表示感谢,这是一种民主习惯……

  “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限制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克服市场自身的缺陷。(市场就是逐利,没有利益的事情没有人干,这一切需要法治保障。但有些事没有利益,也必须有人干,要存在这个行业,这个职业)第二,防止资源环境的破坏,克服市场行为的外部性缺陷。(非法采矿罪)第三,克服市场经济不能提供公共产品的缺陷,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大陆西方存在个人破产制度,每个人在有限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把人看成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破产制度,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是因为成本较大(计划经济就是国家的手控制一切)……

  “对于交易主体要最大范围的给予自由,大陆要给予秩序,手不能伸的太长……

  “道德不可改变,不可撼动,比如人要说实话求真。因为内在强制力,内心的坚持和信仰,道德律理想的状态是人的内心不可撼动,现代社会两大调解器,法律和道德……

  “法本身的局限性:创新不可预见:比如伦敦大街上都是马车,将要被马粪淹没的城市比作法律具有的形式主义,证据、程序运行成本巨大,不能穷尽一切问题(不能把砝码都压到法律上),在这里的谦抑性的例子有很多,就比如在情感思想领域……

  “法的终极价值就是安全和自由在科佐大陆建设和法律文化成长的过程中法治正在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但是建立并获得全面认同这种生活方式需要很长很长的时间,能做到的人不多……

  “在法治的生活方式中法治要求的基础条件很多:第一,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第二,法学教育的发展;第三,专业的司法队伍;第四,公众的信任……

  “法治是一种成本相当高的治理方式、生活方式,自由与秩序,此消彼长,需要一个平衡,公平与效率是法的价值的冲突,效率:如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

  “权利和义务的总量平衡,如果某个人或一部分人增加了权利,那么另一部分人肯定会增加义务。古代是义务本位,现代是权利本位。如果某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那一定是特权……

  “实现依法行政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和谐,第一,严格实行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权力只能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行使,法律没有授权的不得行使。即所谓法无禁止即允许。

  “社会契约论(假想)和现代国家相符合,天赋人权即建立有限政府。比如——邓丽君的歌是靡靡之音……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公共权力的目的,也是一切公共权力赖以存在的基础(古代不是这样),大陆的本质是系统的暴力(无规则)……

  “大约在旧世1995年才开始研究人权(科佐古代是君权,科佐整个古代的理念是****)……

  “只有公正司法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使公民尊重法院在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中的终级地位(说明现实中公民不尊重法院)……

  

第47章:教书育人
敦威治全文阅读作者:斯太尔加入书架

  “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底线,立法是在表达权利,执法是在落实权利,守法是在实现权利,而司法的意义则在于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它去补偿和救济……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规定的权利如果不能通过司法的方式获得救济,则它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

  “(无救济无权利)比如休眠条文,花瓶条文,又称睡美人条款。诉讼法里面无代表不纳税,(无代表如果在议会里没有代言人的话,如果没人替我发声)科佐人对于纳税人这个说法,是羞羞答答的。司法的一个特征就是终局性,解决社会矛盾纷争是司法最直接的功能(直面各种问题)

  “科佐法治每前进一小步,都有一个人或一群人付出血的代价——进一步,退两步,审判独立,首先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权是不依附于其他权力的独立权力,其行使不受个人,社会组织和行政权力的干涉(至今未实现因为现在仍有从未进行法律专业学习,也未有过司法系统任职经历却担任法官的现象)……

  “阴阳判决书:科佐法治到今天也很艰难——在其他的地区司法是狭义的,指的是审判,司法的十大特征终极性终局,权威性,无法避免直面问题,宪法法院行政诉讼法……

  “被动性,没有人要求你判断的时候不告不理,中立性,排除案外因素,独立,依据法律支持公正司法……

  “给法官设计一个后门,独立的电梯,让法官安心判案,少受或不受影响……

  “形式性,相对隔离,有独立的时空解决问题。稳定性,判决文书,科佐九个终身法官。专属性,与其他权力分离,司法权不能转授,特定少数人有司法权——法律性,法律制度《法官法》不限制专业,司法主体职业的法律性,行政人员要依法行政目交涉性(行政是非交涉性),双方参与相对独立的时空……

  “非服从性,行政权存在层级的服从性,司法权的管理关系则是非服从的,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本质体现公平优先性,行政强调效率优先,管理贵在神速和有效,判断贵在公正和准确……

  “单一制****的大陆(纯粹的单一的大陆),地区制定的叫做规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高台制定的,后来变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全国高官会制定。特别地区的基本法又称小宪法……

  “大陆高台基本法律,仅次于宪法。大陆高台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仅次于宪法和基本法律……

  “科佐法律表决采用鼓掌,通过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表决器按钮表决……

  “法律的公布,旧世1988年前从未有过反对票,旧世90年后有了电子表决器……

  “法律部门是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第一是调整对象(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首要标准,第二次调整方法根据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静态概念:法律体系。第一,大陆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第二,法律体系是由法律部门组合

  “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区分法律体系是静态,动态都包含。法学体系,是思想范畴(跨大陆性)。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性。立法体系。法系法治是一个古老而现代的概念,它是一种主张依法合理配置权力和权利的治理模式……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核心饭范畴。权利和权力构成法权,柏拉图是不好意思自己打自己脸的哲学家,法治(对立面是人治德治礼治)第一,法治是一种治理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第二,法治指依法办事的原则;第三,法治指良好的法律秩序;第四,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治原则——第一,通过法律对权力的控制原则,第二,权力和责任相统一,比如1995年制定大陆赔偿法,第三,权利保障原则和社会自由原则,第四,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原则……

  “善法恶法观念(恶法不为法)法律至上的观念,法的统治,导致民主消除特权。权力文化观念,权力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利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义务是否相对也是法治和专制的分野,法律义务要明确性,义务问题上不能实现法的类推适用……

  “法治的条件第一,法治的统一性,第二,法律的一般型,第三,规范的有效性,实效,维持成本相当大,第四,司法的中立性,第五,法律工作的职业性……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律的各种心理,观点,知识和理论的总称,它既包括低层次的法律意识,也包括高层次的法律思想体系,所谓法律意识就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感觉,情绪等低层次的认识,所谓法律思想体系则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深层次的理性化的认识……

  挥一挥衣袖

  让烦恼离去

  功名利禄

  皆如云烟

  我仰望上天

  有燕子飞过

  南来北往

  执着的是扶摇直上的翅膀

  坚定的是快乐的心绪

  我俯视大地

  芳草萋萋

  菊花烂漫

  蓬勃的是朝气

  茁壮的是理想

  我静观人间

  悲欢离合

  脚步匆匆

  生活的过客

  演绎自我的峥嵘

  春夏秋冬的轮回

  阴晴圆缺的变换

  自然交替

  生命的表白

  一个又一个的传奇

  让历史充实

  使现实丰满

  挥一挥衣袖

  豁达

  挥一挥衣袖

  坦荡

  挥一挥衣袖

  阳光灿烂

  挥一挥衣袖

  笑对明天

  雪的色韵

  从发上美人尖开始泛滥

  泛滥成灾

  眼的裂纹

  从额上开阔处开始垂落

  垂落如帘

  父亲和母亲的容颜

  在儿时黑白记忆中开始斑驳

  时光就在苏醒和昏睡中

  没有告别的流走

  所有握住或握不住的虚无

  仿佛只是星光流影的胶片

  只在开启时才意味着有过曾经

  默默,再默默

  只到所有坎坷被踩平

  直到眼中的晚霞绽满七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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