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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无言独
敦威治全文阅读作者:斯太尔加入书架

  史蒂芬-莉有些发愣,失去笑容的马卡洛夫眼眸之中显得有些空洞,此时的俊秀宛如电影之中被恶灵骑士夺走灵魂的吸血鬼,等到回过神来,想要对马卡洛夫发作的时候,对方早已起身,离开了座位,擦肩而过的时候,只留下一句没有温度的回答:“运动会项目需要我上的时候我就上,就这么简单。”

  留下史蒂芬自己一个人在愤怒中凌乱,这种不卑不亢的态度相比于之前欠揍的笑容还要令人厌烦,目空一切的冷淡让自己更加心烦意乱。

  立场、世界观以及方法论这些都决定着一个人是否能实现自己的“远大抱负。”仁者,宜居高位,而实际上,仁者,已居高位。一个为大家尽己所能的舍弃小家的人才是时代的英雄楷模。一个大陆与其法律的关系就是一个机构和旗下的某个产品的如影随形,作为意志的体现伫立在科佐的金字塔顶端。

  自己喜欢的法理哲学总是会让自己心思宁静,非淡泊无以宁静,非宁静无以致远。在自我否定的道路上,不是为了“怂成一团”,而是为了越挫越勇,毕竟《痛才是得到,苦才是人生》。

  望着远处仍在运动之中的塔吊,马卡洛夫拿出了一根牙签,对于科佐繁荣的经济表面下的泡沫若有所思——对于企业家,安乐的舒适圈只会是一个骗局,所以自己只能在不断的魔力之中获得更多的经验,为自己的壮大铺平道路。

  有人加以歪曲,所说的是“经济是唯一性的因素”,让自己忍俊不禁,仿佛听到了本世纪最好玩的一个笑话。

  社会历史在不断地发展,时代的车轮在滚滚向前,像是“只认钱”的人们不过是毫无内容的荒诞无稽。马卡洛夫望了望自己放在栏杆上的《致约-布洛赫》,哑然失笑,经济决定论是自己最鄙夷的一种想法,在浮躁的社会之中,青年们总是过分地看中自己的金钱和名誉,像极了半生不熟的歌词:“想要钱和名誉吗,想要成为rap star吗?”宛如该歌手的发音一样异常。

  运动是永恒的,人类社会也是如此,世界上根本就没有什么“永恒的正义标准”,也不会有超时空的“真理”作为大家的参考,任何的思想都不能不具有一定的时空特征,必须与自己时代的社会条件相适应,并且在自己自身运动之中“扬弃”,这样才能真正地“洋气”。

  能咬断的是一根牙签,要不断的是自己对于公平的论述——他并不否认越努力越幸运,但是自己其实一直没有说明的是,马卡洛夫认为一个人的进步不仅仅是体现在某一个具体的方面而已,而是全方面的进步,似乎自己的存在就是要打破世俗对于“杂家”的认知,他要做一个什么都会的“精家”,样样精通,当自己还是科佐小学生的时候,那时候有讲“全面发展好学生”,当时自己认为这只不过是神经病一般的作秀而已,到了现在自己也突然明白,这才是自己最应该坚守的真理。

  全面发展,呵。

  这是一个新的纪元——不过到底原因是因为福尔伦的死亡还是英雄的领导,亦或是奥林匹斯的焕然一新,对于自己来说都没有太大的关系。自己做好的就是明确什么是自己应该学的,占据课本每一个角落对于奥林匹斯至高宝座的赞扬,似乎比你更不是自己学习的终极目的,相比于这个,马卡洛夫会想到的是校园外的生存,钢筋和混凝土组成的铿锵巨兽露出了獠牙,把弱者囫囵吞下,吐出的只有毛发,这才是竞争好吗?

  “哎呀我去,双押。”马卡洛夫自嘲道,想必这也就是自己为数不多可以自娱自乐的本领了吧。

  不同学派的学者对于同一个社会问题展开的是激烈的辩驳,妄图寻找到一条一劳永逸的理论依据,答案是注定没有的,就像是一千个哈姆雷特一样,辩证的精神在科佐尤为重要,马卡洛夫嘴里的牙签抽动着,自己依靠在护栏之上,望着宏伟白色建筑的方向,遥不可及的奥林匹斯里,想必端坐的都是象征着creator,思想的创立者和领导者。而法律和道德象征的规则意识,就是奥林匹斯与芸芸众生之间的链接。

  就像是《阿凡达》里潘多拉星球的灵魂树,若是破坏根部,必定会分崩离析。

  关于历史上的法,既不能从法律的本质来理解,又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用来的是社会生产的方式,这又使得不少人饶回了刚刚的诡辩——生产力是一个大陆繁盛的唯一原因。

  争议迭起,就像这个校园的“拉帮结派”。有时候马卡洛夫会想一些这个年龄似乎并不因该思考的问题——法,应当是什么?

  这就会涉及普罗大众对于法的看法,这个问题就是被称为法的价值论问题,在科佐的历史长河之中,源远流长,在大陆的敌人在灰飞湮灭之后,也就形成了奥林匹斯穹顶语录为基本框架的指导思想,实践证明的,总会是真理——从实际出发,强调与百姓一心的基本观念,坚持理智。

  《说文解字》之中曾经形容过,法律就宛如水,不仅联想到的是关于布鲁斯李的名言警句,“法”和“刑”开始的时候都是一个意思,掀起的惊天怪浪象征着对于十恶不赦的惩罚,但是同时,“平之如水,从水”,又可以读出的是不仅仅象征的是公平,更多的是“裁判”的含义。“置罪者于水上,随流而去”,披头散发象征的是驱逐之意。同时,明断曲直,水和某个独角神兽一样,性中正,辨是非,“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看你不爽就顶你一下,让你在“威——武——”的低吼声之中体验一把“六月飘雪”。

  除了“法”“刑”相通用之外,还有就是与“律”也同时通用。根据比如在《尔雅》之中的“法”“律”就有说常规、均布、划一的意思,而在秦朝的时候,“法”与“律”已经相差无几,最后在唐朝的时候,那篇旷世巨著就有说过“法亦律也”,在漫长的时代演变后,“法”和“法律”已经并用。

  很多事物就是这样由独立到如胶似漆的过程,看上去十分奇妙,其实其中最大的原因便是因为打不破的,是“时间可以改变一切”的规则。

第39章:真实的科佐(1)
敦威治全文阅读作者:斯太尔加入书架

  在科佐字典里,“法律”一词有着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法律指的是法的整体,而科佐的法律,不仅仅是来源于立法署,还有《科佐法》这一根本性的文件,以及以奥林匹斯为中心的大会以及会议副席,还有就是科佐高层机构,以及像是废土、东岛之类的地方法律文件、法规文件。狭义的法律仅仅指的是大会以及会议副席而已。

  科佐学者为了防止大众偷换概念,将广义的法律称之为法,把狭义的称作为法律。不过在很多约定俗成的场合之下,还是会将法和法律统称。

  科佐的语言易于理解,不过在之前可并非如此简单。在科佐历史上,因为多义词既包含了法律的概念,同时又具有着权利义务等等,往往会闹出许许多多啼笑皆非的笑话。

  “苏卡不列。”马卡洛夫自然而然地说出了一句家乡方言。

  为了加以区分,学者们在名词之前会加上“主观的”“客观的”加以修饰,不过马卡洛夫对于这种做法不敢苟同——作为两个应用广泛的形容词,主观的什么东东,客观的什么东东,在逻辑上其实都是说得过去的,所以用这种方法加以分析的话,就会发现的是,不会让思路清晰而是会更加的混乱罢了。一群人仗着自己“才高八斗”,就好意思出来说什么这个那个,在愚民政策之前,指手画脚,真是大愚若智。

  苏卡不列。

  在这些“学者”来看,法律就是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而这个时候法律就是指的是由大陆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所谓的客观法就是指的是抽象的不依赖与人们自己的主观意愿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而主观法就是这的是属于主体的并且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不过在马卡洛夫看来,哪有什么客观和主观分离的事物啊,所谓的客观法和主观法只是自己学艺不精的表现罢了。

  而对于法律的本质,科佐的法学家有着各种各样的论述,其中最为代表性的就是意志说、命令说、规则说、判决说、行为说、以及社会控制说、事业说。见字如面,顾名思义。不过以上的这些学说都似乎不太成功,只会是给学生更多的困扰,在发展的过程孩子中就逐步被淘汰。

  而真理只会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对于法律的本质和现象的关系问题,伟大的思想家有说过:“任何事物都是分为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的内容的。”本质中会要通过一定的现象才能表现出来,同理,现象是事物外部的表现。把这一个辩证法的原理应用于法学的研究,可以说“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是一对范畴,分别是从内部依据和法律的外部现象两个方面来把握的法律现象。

  法的现象是属于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而同时外露的总会是多变的,通过经验和感性的认识就能够了解到,而法律的本质则与之不同,深藏于法律的现象背后,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借助的是抽象才能把握,通过辩证地思考,科佐人得以确认法的本质与其发展的规律——大陆是属于奥林匹斯实现百姓共同利益的方式,而决定性的因素还是整个科佐的物质生活条件以及生产关系、所有制关系。

  伟大的思想家曾经说过,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与“经济唯一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他们探求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在科佐之前的某些“法学家”认为,法律的本质是利益,但是实际上全面分析后,就会发现,这都是为了科佐曾经的高层服务的措施而已。法律与大陆的关系又是什么,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真正的哲学家面前迎刃而解。

  法律的本质确实是高层的意志的表现,但是意志包括的是:“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等等。这里包括的一个重点是“法学家”们为自己辩护的矛盾点所在:

  第一个方面,科佐的法是高层的体现,人们是有意识活动的产物,什么是意志?意志就是指的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且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意志的形成和作用是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行为的影响,归根结底还是受制于客观的规律,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律,只有表现为大陆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这些文件的时候,才是真正的法。

  第二个方面,法律是高层意志的反映。把法律看作为一种意志的反映,这并不伟大思想家的首创,如果停留于这个阶段的理解,只会让科佐战后的建设停滞不前。在这个过程中,吸收总结了福尔伦之所以“成功”的原因,就是充分考虑了在自己统治下,法律能够坚持多久,看上去疯狂的战争发动者实际上在维护方面充满了理智,若不是福尔伦最后的奢淫无度,也许科佐军队还需要另外的的四年。同时高层也清楚的知道,在战后的法律要感性与理性同时存在,在兼顾百姓利益的情况之下只能做好的就是靠高层、立法署、奥林匹斯等等机构的共同作用,实现科佐的战后稳定。

  第三,科佐还强调的是立法的这一群人,他们不是像福尔伦一样嘴上花言巧语,到最后只为自己的无耻老贼,而是代表全体科佐人的整体利益。同时这里的意志也不是单纯的人人思想的相加,但是同时没有脱离个人的意志而存在。高层之中的没有个都是通过法律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人性所左右,最终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这种意志的表现。

  第四,在科佐,法是被奉为“法律”的高层意志,这也就意味着意志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的时候才能称之为法。奉为法律就是指的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及的意志上升为整个大陆意志,并且客观化、物化为法律加以规定。“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大陆为中介的,都获得了至高无上的形式。”而此时此刻,大陆照例是最为强大的,在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大陆。在这里的论述中,科佐人将法律作为法的“一般表现形式”,但是通过法的历史,也会发现,法的表现形式并不单一,比如福尔伦喜闻乐见的判例、习惯、权威性法理海鸥法学家的注释等等,这样就可以说,科佐高层的意志只有表现为大陆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效力。

  牙签在空中宛如断翅之鸟,“鸣鸟不飞”,最后只能安静地躺在垃圾桶之内。

  

第40章:真实的科佐(2)
敦威治全文阅读作者:斯太尔加入书架

  科佐首先将法的本质归结于高层等的意志,这就已经触及了法的本质,但是如果认知仅仅停留于此处的话,仍然脱离不了的是唯心主义。

  要彻底认识法的本质的话,就要认识法律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还必须深入到决定着高层或着百姓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去,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得人们产生了法律的需要,同时有决定着法律的本质和发展。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属于重中之重。

  而科佐人信任的是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的是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科佐的学者们确定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生产方式因素的决定意义。

  生产方式之所以在科佐称为“根本因素”,是因为一方面正是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使自然界的一部分转化成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生物的人上升为社会成员,创造了整个科佐社会的歌舞升平。

  另一方面,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包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生产过程的交换关系、对产品的分配关系等,其他一切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没有这些客观的实在,世界会变得像是核冬一样的惨白,让繁华凋零后,一无所有。

  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科佐高层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并非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这是在归根到底总是得到实现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互相作用。”

  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也就不能解释为什么基于同样的或相似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法律制度之间会有很多差别,为什么大陆管辖权限之外的几个帮派或一个大陆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虽然就经济制度或经济发展水平来说是同样的,但法律却可能存在着干差万别的情况;也就不能完全解释为什么科佐在战后发展地如此五彩斑斓。

  在法的意志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法律是科佐高层意志的体现,而高层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对法律而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其不同层次的本质。

  再向下进行剖析,科佐人也就发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回顾完这一部分知识后,马卡洛夫颇有倦意的翻过身背靠在栏杆上,逆着风的时候眯上眼,自然是一种惬意的享受。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由于法与各种各样的现象或事物有着多方面的联系,法也就具有多方面的特征(特征总是在与不同现象或事物的联系和比较中显示出来的)。

  法的特征是法本身所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不能由人们任意地编造或抹杀,主观地增加或减少。但是,由于实践需要和理论需要不同,认识主体可以只就某一或某些方面去辨识法的基本特征。

  从准确把握法的这一科学范畴、加深对法的本质的理解、正确认识法的价值、充分发挥法的作用等需要出发,可以把属于科佐的法基本特征概括为如下四点:

  第一,在科佐大陆,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法并不会对人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规范,因而也不会对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它只对重要并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技术规范。技术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它们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力、生产工具等,以有效地利用生产工具,开发自然资源。

  当然,有些技术规范如不遵守可能引起伤亡事故,导致效率低下,危及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或直接与他人的生命财产攸关,社会需要强制人们遵守,并把它们变为劳动纪律、行政命令或法律规范,它们就成为社会规范。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使法区别于那些执行和适用法律、法规的非规范性文件,比如科佐高层的命令、科佐法院的判决等。

  在科佐,法所调节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其次,科佐制定推行的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

  社会规范的种类繁多,法律规范只是其中的一种,其他的社会规范还有道德规范、礼仪规范、经济规范(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规则)、各种职业规范等等。

  科佐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点在于:法律规范是由科佐大陆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由科佐大陆制定或认可,是科佐大陆创制法的两种方式。科佐大陆制定的法,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科佐大陆机关制定的。

  科佐大陆认可的法一般是指习惯法——习惯法是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科佐大陆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礼仪等以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或是由法官对特殊的地方习惯的认可。由于它们一般不是通过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所以科佐习惯法会被习惯称做“不成文法”。

  “芜湖,绕口令,‘习惯法会被习惯地称为’,一开口就知道是老千层饼了。”马卡洛夫吹了一声口哨。

  法既然是由科佐大陆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大陆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这种统一性是从大陆权力和大陆意志的统一性中引申出来的。

  法的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规范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其次是指除极特殊的情况外,大陆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法的统一有赖于大陆的统一和政治上安定团结。

  如果处于分裂状态或混乱局面,大陆意志和大陆权力不能有效地支配在其领土范围内居住的人口,法就失去其统一性。

  其他社会规范则不具备这种高度的统一性,比如每一个社会中都同时存在着若干不同的道德体系、风俗习惯、职业规范等。从法的统一性又可引申出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科佐大陆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大陆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超然于法律之外或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的权威性主要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权威代表着科佐的权威,任何高层人员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

  第三,在科佐,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的。

  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及科佐大陆(作为普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科佐大陆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责任。

  科佐大陆法的这种调整和指导方式也使它与道德和习惯相区别。道德实质上或一般说来是以规定人对人的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的这种独特的调整方式,使它为人们提供了比道德更广泛的选择自由和机会,因而更有助于充分发挥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包造性。

  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世代沿袭并变成人们内在需要的行为模式。依习惯行事,不存在强制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有的社会规范,如科佐工会公社章程等,虽然也规定其成员的某种权利和义务,但在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的方式等方面,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有很大区别。

  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所以,法属于“应然”的范畴,而不属于“突然”的范畴。属于实然范畴的是规律。“实然”和“应然”是两个不同的领域。

  规律告诉人们当一定的客观条件存在时,某种结果就会出现。法律则告诉人们当某一预设(假定)的条件存在时,某种行为就可以作出(许可)、必须作出(命令)或不得作出(禁止)。法律同规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同客观规律既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甚至违反客观规律。

  这是因为法是由人制定的规则,是人们(立法者)主观意志的反映,因而法能否反映客观规律取决于人们(立法者)对规律的认识程度和尊重程度,而人们(立法者)的认识要受到许多限制,不但常常受着科学条件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且也受着客观事物发展过程及其表现程度的限制。

  因此,人们(立法者)在制定或完善法律的过程中,就要求做到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使主观意志符合客观规律。

  还有一方面法是由科佐大陆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即都有某种强制性。

  然而,不同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等方面是不尽相同的。比如,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保证实施的,违反道德者通常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轻蔑、批评、谴责;如果他是一个组织的成员,还可能同时受到所属组织的处分。

  在这里,每一个有关的组织、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以把违反道德的责任直接同违反者联系起来,直接实施道德制裁不需要借助科佐大陆强制力。

  法的实施则不同。法是由大陆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犯罪行为,大陆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违反者进行强制制裁。

  必须指出,法依靠大陆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是大陆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依靠大陆的强制;也不等于大陆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如果一个大陆的法仅仅依靠强制力来维护,那么这个法就会成为纯粹的暴力。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强制力常常是备而不用的,可以说它是“无所在,无所不在”。当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时,法的强制力只是潜在的,不为人们所感知;而当人们的行为触犯法律规范时,法的强制力才会显现出来。

  总括以上关于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的分析,可以对法作出这样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定义:法是由大陆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大陆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立法者意识,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41章:真实的科佐(3)
敦威治全文阅读作者:斯太尔加入书架

  生为科佐人,死为科佐魂。

  在科佐,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就是民法学,它以研究民法在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过程中的规律为内容。

  民法学和民法相辅相成,一方面,民法学是民法研究的结晶,为民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指导,并促进民法的发展和完善。

  另一方面,民法的发展和完善也促进了民法学的发展。民法学是关于民法的学科,其主要目的是建构对科佐大陆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以及和民法有关的社会实践具有解释力的学说体系。

  民法学应以奥林匹斯主义为指导,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民法学的研究方法,大陆民法学应当以奥林匹斯主义为指导——辩证和历史是奥林匹斯主义最根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应作为民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也为民法学研究奠定了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成法律原则”,其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按照奥林匹斯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机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法律是社会的“上层建筑”,“但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民法植根于科佐大陆的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也服务于经济基础。民法学研究必须从大陆的基本情况出发,尤其是要从大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实践出发。

  在科佐,人们相信民法根植于市场经济——奥林匹斯主义在产生之时就认识到了民法与社会经济生活之间的内在关联,尤其是民法与商品经济之间的联系。

  “债与合同是对于我们从商的具有一定的意义,年轻人要多读点债与合同法,为提升自己做良好的保障。”

  像是经常使用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既多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对债权人负同一内容的给付义务,各债务人均须全部履行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全部履行而使债务全部消灭的债,但不发生求偿关系?

  一说到不真正连带债务,马卡洛夫就想起了自己的“不幸”,之前在购房中介公司的中介下买下房主的某套房子,入住后发现无良商家利用个人虚假身份欺骗了自己,房子多处出现渗水现象。

  在这样的情况下,中介公司虽然没有和房主共同侵权,但是它也义务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自己进行赔偿,随后不爽的话,可以向房主索求赔偿。

  “芜湖,我可真是幸运呢~”此时此刻马卡洛夫笑得像个十八岁的狛枝凪斗,发出了黑白熊一般的笑声,“唔噗噗噗噗~”

  而对于房主来说迟延履行想必是最好的方法——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能履行而未履行债务。

  一开口就知道是老江湖了。像是小肚鸡肠的房主还会加害履行,比如说突然性地拿走淋浴花洒等等,使得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此瑕疵致债权人受到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

  靠。

  狡诈的房主还会靠着反担保的制度,实现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

  房主向外宣称除了一辆汽车外别无他物,但是银行要求必须提供不动产担保,那么这种情况下,房主的朋友用自己的房子替房主做了抵押,但是也害怕到时房主还不了钱连累我,于是又让房主把他唯一拥有的汽车质押给自己。

  劝人学法,千刀万剐。

  马卡洛夫自叹不如,往往作为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履行,马卡洛夫会率先提出由自己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款项。

  可惜人心不古,坏人太多。

  像是房主这种刁民,在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会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概括转移给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实际上没有),由该第三人全部或部分地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好一个“合同承受”,自己不觉得丢人,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既然已经涉及法律,就不要害怕打官司的麻烦。

  在科佐,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有关财产流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当事人与物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相比都是特定的。

  债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债务是债务人负担的义务,都能用科佐货币来衡量评价,所以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内容是特定的,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也是具体的、特定的,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债的发生原因具有多样性,即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例如合同制度、无因管理之债;也可因不合法行为发生,例如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人取得其利益,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给付来完成。

  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因而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当事人得自由的任意设定债权,法律并不加以限制。

  法律不会因当事人自行设定的债权关系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而不承任其效力?

  同时,在科佐,债权具有平等性,而物权具有优先性——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并不因债权的发生先后而效力不同。

  债权无排他性,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与标的物。

  在科佐,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决定债的类型,而附随义务随债的关系发展,不受债的类型限制?

  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而附随义务则不属于,不发生同时履行的抗辩权?

  主给付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可解除合同。但是在科佐,附随义务不履行不得解除合同,仅得请求赔偿。

  

第42章:真实的科佐(4)
敦威治全文阅读作者:斯太尔加入书架

  科佐刑法绪论的第一节是刑法学概述——首先介绍的是刑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刑法学是以科佐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

  刑法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法学,又称刑事法学,其研究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与犯罪及其治理相关的所有问题,包括——实体刑法规范、刑事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犯罪原因与对策等,19世纪以前的刑法学就属于这种广义的刑法学。

  随着科佐刑事法治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由广义刑法学逐渐派生出研究犯罪领域的某一部分或某一侧面的分支学科,如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刑事执行法学等等。或者与其他学科相结合而形成一些交叉学科——如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也逐渐形成了专以一国现行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狭义刑法学,又被称为规范刑法学或解释刑法学。

  在科佐公立学院所讲的刑法学,就属于狭义的刑法学。具体而言,其研究对象是科佐大陆的现行刑法。

  由于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因此,刑法学主要研究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问题。但是,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并不限于现行刑法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解释现行刑法规范、服务刑事司法实践,刑法学也会在一定范围内关注某些相关问题,如探究刑法立法与刑法理论的发展脉络与演变趋向,揭示刑法规范背后的哲理基础、政策依据与现实背景,介绍与比较域外的相关立法,阐释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刑法适用的经验和规律等。

  具体而言,在科佐刑法学重点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科佐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刑法学理论来源于刑法实践又高于刑法实践,它对刑法实践起着指导作用,有利于推动刑事立法的完善和刑事司法的进步。犯罪构成理论、刑事责任理论、刑罚理论构成了刑法理论的核心部分,这也是科佐学生学习和研究刑法理论的重点。

  (而)实体刑法——现行刑法的规定,是建立科佐大陆刑法学理论的法律基础。刑法学不仅要系统论述本大陆刑法的概念、性质、地位、特点等问题,还要研究每条刑法规范的正确含义、立法精神,以有效地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由于现行刑法体系由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以及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部分组成,这些内容无疑是科佐刑法学研究的重点。

  (三)刑事司法实践——刑法学具有鲜明的应用性、刑事司法实践是我国刑法学理论所关注和研究的基本出发点,也是检验刑法学理论能否发挥应有作用的重要标志。刑法学理论不仅要研究和论述实践的经验,找出其规律和特点,予以科学概括和总结,而且要设取教训,为刑事立法或刑事司法的改进提供意见和建议。具体来说,刑法学成当关注实践中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刑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体问题——刑事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刑法适用带来困惑与挑战——例如,存在于一些少数帮派生活中的习惯法问题;又如,矩阵社会背景下财物的存在形式与占有形态问题。这都值得科佐人认真研究。

  2,刑事司法解释——在科佐,刑事司法解释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刑事司法解释是刑事司法经验的系统化表达,既是刑法学指导司法实践的结果,也是司法实践反作用于刑法理论、促进刑法学发展的理论素材,需要认真关注、深入研究。

  3,典型刑法判例及其理由——研究刑法判例及其理由,有利于法律爱好者了解从刑法规定到判决的形成过程,以及刑法规定在司法过程中的应用、变化过程;有利于了解从刑法规范呈现出的应然状态与刑法判决代表的实然状态的差异;有利于了解刑法规范的社会效果,进而明确应该如何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提供以及提供什么样的理论指导,明确如何设计刑法规范才能适应刑事司法的需要。

  例如,通过研究《至高大陆审判桌指导性案例》《刑事审判参考》《至高大陆审判桌案例选(刑事部分)》《至高大陆审判桌指导性案例》提供的案例及其理由,可以解释某些判决的形成依据。

  (四)刑法立法——高质量的刑事立法是良好的刑事司法的前提。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动性和成文立法固有的局限性,刑法立法不是一劳永逸、静止不变的,而是一个不断完善、动态发展的过程。

  从科佐刑事立法的现状来看,在立法模式、立法技术以及具体的立法内容等方面,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变化、有待提高和完善的地方。如何使得刑法立法更加科学,应当成为刑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

  二、刑法学的地位和作用——刑法作为整个大陆的基本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由此决定了刑法学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部门法学,也是法治教育的基本课料,核心课程之一。

  从历史上看,古代法律具有“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鲜明特征,在各种法律规范中,刑法可谓一枝独秀,受到历代枭雄的关注,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

  在科佐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体系不断丰富完善,法律种类越来越多;同时,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民法、商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地位不断上升,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刑法一家独大的格局发生了变化。

  刑法调控的范围和强度呈现出一定的缩减之势,传统社会中刑民不分、刑法与伦理不分的现象不复存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刑法的重要性在下降,更不能断言刑法在走向衰落。

  “欲求和平,必先备战”,犯罪是和平时期对社会最具有破坏性的力量,而刑法是抗制犯罪的最重要的手段,是其他部门法的后盾和保障,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因此,刑法仍然是最为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刑法学仍然在法学体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具体而言,刑法学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第一,支持刑事立法。当前科佐大陆刑事法律体系趋于完备,问题已经基本得到解决。提高立法的质量,推进刑法立法科学化,是刑事法治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也应是刑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刑法的制定和修改,都需要成熟的刑法理论提供支持,刑法理论研究的落后,必然会制约立法的质量进而影响司法的效果。

  在四年的战争后,科佐刑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对于推动刑法立法的科学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不过,目前科佐的刑法学研究还存在一些薄弱地带,导致相关立法的滞后,不能有力回应社会变迁与现实需要。

  在刑法的立法模式、立法技术以及一些具体的罪刑规范的设置上,都需要刑法理论研究的突破,为立法的科学化提供助力。

  第二,指导刑事司法——刑事司法活动的关键,是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定罪量刑的公正性、合理******达上述目标,除了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程序、熟练运用刑事证据规则外,司法人员还必须掌握刑法学的相关理论,从而正确地理解和运用刑法规范。

  刑法的适用实质上就是结合具体案情解释刑法条文的过程,如果缺乏足够的刑法学理论素养,就很难深刻地把握立法精神,容易出现片面解读刑法条文、机械司法等问题,导致定罪或量刑出现偏差,甚至造成冤案、错案。

  所以,刑事司法人员需要系统、深入地掌握刑法学理论,不断提升理论水平,形成正确的刑法理念,唯此方能实现刑事个案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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