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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章:哭辽
敦威治全文阅读作者:斯太尔加入书架

  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

  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本案中存在哪些债的关系?承揽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现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甲公司。

  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甲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被人抢夺,不知所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

  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有权应当如何处理?拒绝接收货物,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王某向丁某借款100万元,后无力清偿,遂提出以自己所有的一幅古画抵债,双方约定第二天交付。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双方交付古画的行为属于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王某有权在交付古画前反悔,提出继续以现金偿付借款本息方式履行债务;古画交付后,如果被鉴定为赝品,则王某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章某作为马某的债权人,对马某的债务人林某提起代位权诉讼。马某作为第三人对章某的债权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裁定驳回章某起诉。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科佐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采用通知的方式。

  在要约生效后、承诺生效前对要约的修改,其效果等于旧要约撤销,新要约产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此时不发生撤回的问题,但要约人尚有可能撤销要约。

  要约撤销和要约撤回的区别是: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时间上,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如果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否则就等于允许当事人撕毁合同。

  要约和承诺有什么区别?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撤回、撤销不同——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

  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拘束力,是当事人违反合同之后是否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的状态。

  合同的有效和无效是最常见的两种效力状态,也最为人们所熟知和掌握,不过多赘述。除此之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两种效力状态——效力待定和可变更可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可变更或撤销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经撤销则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为有效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分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其法定事由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二是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其法定事由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而使受害一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

  另外,变更和撤销合同属于不同的请求,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请求撤销的,法律则没有禁止予以变更。

第83章:科佐人,科佐魂
敦威治全文阅读作者:斯太尔加入书架

  在科佐,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依法成立:各种效力状态的合同都具有成立的情形,只要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受要约方作出了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但是,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所谓科佐的依法成立,除了合同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之外,还要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

  依照《科佐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包括: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科佐法律和科佐大陆社会公共利益。

  由此可见,追求合同的依法成立,建立科佐民事法律关系,订立有效合同才是当事人的目的,我们平常所说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实际上就是指合同依法成立。

  多数人之债对于标的是否可分分为不可分之债和可分之债。

  可以是连带之债也可以安分之债,不可能之债只能是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其中的任意人仅仅依照确定的份额对外主张或者承担的本方所享有之祭,或者是承担债务的债。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履行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保证具有从属性,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保证具有无偿性,保证具有单务性,保证具有补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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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二自饮一杯没加冰块的“约翰走路”,低声对莫雷诺说:“老三,老六这是怎么了?以前不这样,这特么怎么不行了?这特么不行啊!”莫雷诺也低头道:“别说他了,没准哪天,我们也不行了。”

  他猛然想起健康街那个大夫的话,心里一阵发毛,不由得摸了一下,还好,硬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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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比如有一天你在公园里散步,看到一只泰日天走失了,你看狗狗可怜,就带回家照顾了几天。后来,狗的主人找到了你,你有权要求他支付狗狗在你家的这些费用,比如狗的粮食钱,洗澡钱等。这部分钱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马卡洛夫不屑一顾,并表示做好事不留名。

  在可撤销合同下,享有撤销权的:

  (1)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合同中,只有受损人才享有撤销权;

  (2)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合同中,双方均有撤销权。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甲乙两个鱼塘相邻,下雨后池水上涨,甲鱼塘的鱼苗游到的乙鱼塘,那么乙鱼塘所有人则是不当得利人。

  老千层饼了。

  甲谎称某药有治疗胃病的良好功能,乙欣然订立买卖合同后购买,后发现该药质量低劣,遂发现受到甲的欺骗,撤销了该买卖合同,此时甲卖药所得价款属于不当得利。

  受损失一方可依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对方返还该利益,对方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不当得利与侵权的区别——

  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三千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但是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

  侵权、不当得利都是债的发生方式,也就是说,都可以形成一个新的债权。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有的学说认为还要包括手段的不法性,侵权人不一定因此而受有利益。

  竞合来源于合作竞争理论,合作竞争理论,源于对竞争对抗性本身固有的缺点的认识和适应当今复杂的经营环境。企业经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博弈,是一种可以实现双赢的非零和博弈。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异种罪名的情况。

  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科佐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违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想象竞合的真正本质在于“假象数罪”,如开了一梭子弹,一下子打死了3人;法条竞合的本质在于“特别法条款优先于普通法条款来定罪”。

  如科佐民主主义大陆刑法规定了普通的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偷东西”,同时又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罪。

  何谓想象竞合犯,如何认识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内涵,对之学界有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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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是有效民事行为。其次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撤销权又称“否认权”。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恢复原状,并追回转让财产的权利。

  撤销权设立的宗旨在于防止债权人共同利益因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对财产的不当处分行为而受损害。

  在科佐,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科佐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科佐大陆的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在科佐大陆,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

  在科佐大陆,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依照《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属何种期间?除斥期间与不可变期间。

  下列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的表述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这是第一种。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出现下列何种情形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次是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

  列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的表述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数罪,该说认为,想象数罪只是形式上构成数个罪名,因其仅有一个犯罪行为与实质数罪性质明显不同。虽形式上造成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其并非真正的数罪,只是想象的数罪,实则为一罪。

  

第84章:真的不会?学!
敦威治全文阅读作者:斯太尔加入书架

  不当得利事实的出现往往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侵权行为法律事实的出现则是侵权人的过错造成的。

  不当得利只针对财产性利益,侵权行为则包括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侵权之债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不当得利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因为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保有无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对侵权的处理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目的是补偿受害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使权利回复到未受侵害的圆满状态。

  “损人利己”应当是侵权行为,而不是不当得利。因为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相对性的例示——甲在深山捕获白候,于1月10日卖给天桥卖艺人乙,约定2月1日交付。1月15日,丙趁甲疏于保管盗取该猴。一个月后丙盗猴之事被查获。因甲不能如期履行,致使乙不能如期履行,丧失营业收入1000元。

  问:

  1)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物上返还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2)乙得向甲主张何种权利——债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甲不行使对丙的权利致使影响乙的利益时,可代位行使甲对乙的权利;

  3)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无权利,除非丙的盗窃行为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

  现有高档衬衫一批,单价150元,交款即购,数量不多,欲购从速——该要约可以撤销。

  甲向乙于8月1日发出一要约,后又反悔欲撤回,于8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8月5日至乙处,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8月6日到达乙处,乙于8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

  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赵某在甲市向乙市的钱某发出一封e-mail,称自己有一套家庭影院,欲以8000元的价格转让,钱某遂给赵以e-mail表示:自己愿意买,但价格能否有优惠?赵随即以e-mail表示:价格可降到7200元,并提出应签订一份合同书。钱某收到后即草拟一份合同书,自己签字后寄给赵,适逢赵出差,其秘书便以特快专递给赵把合同书寄去,赵遂在丙市签字。另知,赵之住所地为丁市。则本合同之成立地点为——丙市。

  要约中可以撤销——“现有高档衬衫一批,单价150元,交款即购,数量不多,欲购从速“

  甲厂向乙大学去函表示:“我厂生产X型电教室耳机,每副3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X型耳机 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2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违约,因为合同没有成立。乙大学附条件地接受甲厂的要约,是一种新要约而非承诺。

  甲向乙于8月1日发出一要约,后又反悔欲撤回,于8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8月5日至乙处,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8月6日到达乙处,乙于8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

  甲在某媒体上做广告,出售一台二手笔记本电脑,广告中注明:“本广告所载商品售与最先支付现金的人。“这属于要约。

  商业广告不一定属于要约邀请。

  甲在路边伸手拦下一辆出租车属于要约。

  甲给乙发信件称:“我有一批钢材出售,每吨200元,三月内回复有效。“在三个月内,丙给甲回电表示接受报价乙在三个月内将款项汇给甲,并通知甲自己已做好收货准备,这种行为属于承诺。

  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告示牌,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

  甲有一批货物欲出售,遂致电乙,称:“钢材,每吨1000元,三个月内回复。“该电文于2006年3月1日到达乙处。乙经研究认为可以接受,但单价应该为每吨800元,遂于4月1日回电给甲,电文于4月2日到达甲处,此时甲不在,其代理人丙遂将电文随手放在甲的办公桌上。乙于5月1日将价款汇至甲处,同时要求甲履行合同,甲表示拒绝。那么甲和乙发出的均为要约,合同不成立。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要约又称为提议,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做出的一种意思表示。做出订约意思表示的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是当事人发出的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合同订立的前提。一个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的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必须是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表现出是一种外部行为。根据内容的繁简不同,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

  (2)按法定要求明确提出该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且确定。因为要约被对方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并因此而发生其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一项明确的要约应包括: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价格及时间和地点。

  (3)一般可规定对方答复的期限,这一等待期限又称为要约期限。要约必须送达对方当事人,一旦要约被对方所接受,要约人就要受要约的约束。因为只有当要约送达被要约人时,受要约人才能对其进行考虑并决定是否接受要约。

  债的特征:流转性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以请求权与给付义务为内容。以给付行为为客体。

  债的标的:客体指向的对象是标的(物、无形财产、行为本身)

  债权特征:债权权能——请求(他人之“物“)与受领,是一种请求权——对人。是一种相对权。具有平等、相容性。(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债权创设可以具有任意性(意定、不受法定类型的约束)e

  原则上,债权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e

  在科佐大陆,债的分类包括——

  一、意定之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发生依据指的就是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产生的债指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之债

  第二、单一之债——指债之两方均为一人。

  多数人之债——指债之两方中,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

  其中多数人之债又可分为:

  连带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均可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

  包含: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

  连带之债外部关系消灭之后内部会产生追偿权关系(按份追偿)。

  其次是按份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仅依照确定的份额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的债。

  多数人之债之于标的是否可分,又可以分为:

  可分之债——可以是连带之债也可以是按份之债。

  不可分之债——只能是连带之债。

  (标的是为了确定合同当事人、诉讼当事人追求的合同目的或者司法效果的基本内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关系中或者诉讼关系中明确确定标的内容。

  在合同关系中,标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合同中的标的分为财产和行为。财产可以是物,例如动产,一块手表、一条项链、一辆汽车,在科佐民主主义大陆都属于动产;财产也包括不动产,房子、土地就是最典型的不动产。

  财产也包括财产权利,例如债权、物权。简单举例,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作为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台电脑,电脑就是合同的标的,属于动产。

  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例如在服务合同中,通常提供服务的一方所提供的服务就是合同标的,这种服务本身是一种作为行为。

  标的除作为合同标的之外,在法律概念中还有诉讼标的和执行标的。)

  三、简单之债——标的只有一个

  选择之债——并列了多个标的

  选择权则是履行的前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债务人选择)。

  履行不能的问题:一个选择不能履行,选择之债并不当然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任意之债--有多个标的,且有先后顺序之分的债。

  与选择之债区别在于标的排列顺序。

  不存在选择权问题。

  履行不能的构成上,与选择之债相同。

  四、财务之债——以有形或无形财务为标的之债(广义的有形财产则包括企业的资金、资源、产品、设备、装置、厂房、人才信息等一切生产要素在内。总得来说,有形财产就是有一定实物形态的资产。无形财产(Intangible assets):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荣誉等。无形资产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市场上可以进行有偿转让,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潜在利润。因此对无形资产采取保护措施,制订积蓄方案,是防止其流失的重要手段。)

  劳务之债——以劳务为标的的债(判断:债务人的付出,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

  区分意义:前者具有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后者无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不能直接强制),财务之债可分为:

  特定物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

  种类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

  种类物与特定物区分:能否用他物来替代(同种类)。

  特定物的把握:天然的特定物

  特定化的种类物——特定化的方式:交付、选择、标记。

  特定物,是指具有特有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如一张名画、一件古玩等。

  当然这种分类是相对的,在种类物中,经过特别选定挑出来的物,也就成为特定物了。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特定物在交付之前灭失的,可免去义务人的交付义务,因其交付已为不可能;而如果交付的是种类物,则不能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除非同种类物已全部灭失。

  丧黑福造狂喜。

  区分意义: A、特定物之债在履行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构成履行不能,债权人不得主张继续履行。B、丧失特定性、丧失物权。(10台电冰箱藏在100台里)。

  五、主债——可以独立存在的债

  从债——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主债的存在方能存在的债。

  区分意义: A、主债不产生,从债不能产生.B、主债变更、消灭,会引起从债变更、消灭。

  六、受强制力保护之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诉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债务。

  自然之债——科佐民主主义大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能诉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债务。

  2005年3月1日我向你借款100元,并给你出具借条,约定在2006年1月1日偿还。但是到期后我没有偿还,你也忘记此事没有向我主张偿还。

  2008年2月1日,你突然发现我当初给你的借条,向我主张债权,我说我没钱还你,随便你怎么着了。

  于是,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偿还借款100元。最终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你的起诉(请注意,这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只是程序法意义上的驳回,驳回诉讼请求却是针对实体意义进行驳回,也就是说我根本不欠你的钱才可以适用驳回诉讼请求)。

  在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生效后,你和我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实体上并没有消灭,但是得不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成为自然之债。

  但是,后来我良心发现,主动给你写了个新的欠条,说在2008年4月1日偿还你的100元借款。这个时候,我们之间的债,由自然之债转换为法律之债,你在2008年4月2日之后,可以起诉我,要求履行。

  区分意义——A、受强制力保护之债具有强制执行力,也具有受领力。B.自然之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具有受领力。

  十二年前,某农村信用社曾经贷款1万元给王某办养鸡场。最近,该信用社在一次呆账清查工作中,查出了王某的该笔贷款尚未偿还。于是,该社便拟了一份书面证明材料请王某签字确认。此材料的内容是:王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某农村信用社贷款1万元,该款尚未清偿。

  王某见材料内容属实,便在此材料上签了字。随后,该社便以王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清偿该笔贷款,同时清偿利息3万余元。

  原告信用社认为,此证明材料表明,王某对信用社所享有的1万元债权放弃了时效利益,已作出了新的确认,所以,1万元债权已从自然之债转变为了正常之债,在其与被告王某之间已经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王某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

  被告王某则认为,此材料仅仅表明其对1万元债权存在这一客观事实的认可,并不能说明其放弃对此债权所享有的时效利益,因此,自然之债并未转变为正常之债,从而也就不存在什么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据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王某签了字的那份材料是否足以产生使自然之债转变为正常之债的法律作用。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需要先了解两个法律名词的含义:诉讼时效和自然之债。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这里所说的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即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其债权。

  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无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内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则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本身虽仍然存在,但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依靠强制力保护其债权的权利,也即丧失了胜诉权。

  享有强制力保护的债权称为正常之债,已丧失强制力保护的债权称为自然之债。

  一、债权让与

  (一)含义:内容不变主体变

  (二)债权让与要件

  1、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权让与合同(效力: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不同于票据法,票据本身的交付,权利转移生效)。

  2、将债权让与的事实通知(通常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效力:让与合同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是否通知债务人决定了债务人应当向谁履行债务)。e

  效力--内部效力(债权人与第三人)

  1、债权证书交付义务(如借条

  商法规定之外的债权的证据。

  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权利本身的瑕疵,如时效届满、债务人抗辩权)。所以一般债权转让会打折(风险折扣)。

  3、部分债权转让形成按份债权。

  4、从权利随之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血汗钱“)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又各合同中.债权转让并不当然产生情机完全调出质债加储名面的前用

  1、积极要件

  (1)在客观上,要有管理他人事物的行为存在。

  (2)主观要件,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物

  (3)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没有法定和约定)

  2、消极要件

  (1)违法事项不构成无因管理心

  (2)具有强烈人身专属性的事项不构成无因管理

  (3)基于道德或宗教上的原因而管理他人事物的,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3)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有利于被管理人)判断标准:明示或社会观念2)谨慎管理义务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2、被管理人(本人)义务

  (1)被管理人应当就管理人,因为管理行为所支出的费用、所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债务进行偿付。

  偿付义务一—联系性;必要性。

  无报酬支付义务。

  

第85章:我要和你困觉
敦威治全文阅读作者:斯太尔加入书架

  选择之债一并列多个标的选择权则是履行的前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债务人选择)。

  履行不能的问题:一个选择不能履行,选择之债并不当然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任意之债一有多个标的,且有先后顺序之分的债。

  与选择之债区别在于标的排列顺序。不存在选择权问题。履行不能的构成上,与选择之债相同。

  四、财务之债-以有形或无形财务为标的之债

  劳务之债-以劳务为标的的债(判断:债务人的付出,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

  区分意义:前者具有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后者无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不能直接强制)。

  财务之债可分为:特定物之债一以特定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

  种类物之债一以种类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

  种类物与特定物区分:能否用他物来替代。

  特定物的把握:天然的特定物

  特定化的种类物一特定化的方式:交付、选择、标记。

  区分意义:

  A、特定物之债在履行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构成履行不能,债权人不得主张继续履行。B、丧失特定性、丧失物权。

  五、主债-可以独立存在的债:从债一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主债的存在方能存在的债。

  区分意义:A、主债不产生,从债不能产生。B、主债变更、消灭,会引起从债变更、消灭。

  六、受强制力保护之债一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诉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债务。

  自然之债一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能诉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务。

  区分意义:

  A、受强制力保护之债具有强制执行力,也具有受领力。

  B、自然之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具有受领力。

  一、债权让与

  (一)含义:内容不变主体变。

  (二)债权让与要件

  1、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权让与合同(效力: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不同于票据法,票据本身的交付,权利转移生效)

  2、将债权让与的事实通知(通常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效力:让与合同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一是否通知债务人决定了债务人应当向谁履行债务)

  效力一内部效力(债权人与第三人)

  1、债权证书交付义务(如借条)一商法规定之外的债权的证据。

  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权利本身的瑕疵,如时效届满、债务人抗辨权)。所以一般债汉转让会打折(风险折扣)

  3、部分债权转让形成按份债权。

  4、从权利随之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血汗钱“)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双务合同中,债权转让并不当然产生债权人完全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效果。

  效力一外部效力(第三人与债务人)

  1、抗辩权延续

  (1)含义:在债权让与后,债务人对债权

  (2)诉讼当事人的排列:因抗辩权发生争议,第三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原债权人为第三人。

  2、抵销权延续

  (1)在债权让与后,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抵销权可以向新债权人抵销。

  (2)前提条件:

  A、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

  B、对债务人进行通知,否则债务人可直接对原债权人抵消。

  二、债务承担

  1、含义:是指第三人根据债务承担的合同承受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

  2、两种合同形式:

  (1)债务人与第三人签务承担合同;

  (2)权Xx与xXx签订债务承担合同(我合同法没有规定)。

  3、分类:

  (1)免责的债务承担:

  含义:在债务承担的范围之内,债务人的债务转让与第三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由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3)科佐大陆合同上的债务承担指的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免责的债务承担。

  4、债务承担的要件

  (1)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一效力待定

  (2)征得债权人同意(追认)一自始有效,不同意(否认)一自始无效。

  5、效力

  内部效力:债务人一第三人

  (1)部分债务承担的形成按份债务。

  (2)从债务随之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部效力:第三人一债权人

  (1)抗辩权延续: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辨权,新债务人(第三人)可继续对债权人主张。

  (2)诉讼当事人排列:债权人为原告,第三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3)无因性: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仅以债务承担的要件为前提,而与债务承担的原因无关

  三、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1)含义

  (2)引起原因

  1、合同约定

  2、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的概括承受

  (1)继承

  (2)法人的合并

  (3)法人的分立-对债务的承受:有外部约定按外部约定:无外部约定连带关系;内部约定内部效力。

  (4)租赁物转让一买卖不破租

  (3)不得转让的情形

  1、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2、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具有人身专属性)

  第4节债的保全

  (1)概念:是指债之关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维持。

  (2)特征:

  1、旨在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充实。

  2、是债权对外效力的表现。

  3、弥补了债权相对性的不足。

  (3)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

  1、前者:效力基础-债权的对外效力(自我保护一又被称为债的普通担保)后者:效力基础一担保权效力(从权利保护一债的特殊担保)

  2、债权保护的递进体系:自然之债-法律之债一保全一担保

  (4)债权人的撤销权

  1、含义:是指债务人向第三人处分其财产,导致责任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撤销该处分财产行为效力的权利。

  2、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之关系已经成立。

  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的时间要求:债权产生后、债权消灭前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要求:主观标准一年,客观标准五年

  (2)债务人实施了使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

  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小于70%)转让其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高于正常价格的30%)收购财产:放弃债权或放弃债权担保;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小于70%)转让其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高于正常价格的30%),收购财产时,撤销权的行使以第三人恶意为条件。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损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举证责任倒置:由债务人、第三人举反证

  3、撤销权的行使

  (1)起诉方式

  A、管辖法院: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B、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诉讼第三人为受让人

  C、撒销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额与处分额就低不就高)

  D、撤銷的后果:第三人取得财产的应向债务人返还,再由债权人。

  

第86章:枯燥而又臭屁的学术
敦威治全文阅读作者:斯太尔加入书架

  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5)债权人的代位权

  1、含义:是指债务人急于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也未向债权人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次债务人主张债务人所享有之债权的权利。

  2、成立条件:

  (1)两个债权均合法

  (2)两个债权均到期(撤销权不要求)

  (3)债务人急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一判断标准:债务人未以起诉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均构成怠于。

  (4)债务人急于行使权利,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一举证责任倒置:由债务人、次债务人举反证。

  (5)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不得代为一第二个债权不得具有人身专属性。

  3、代位权的行使

  (1)起诉方式

  A、次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B.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债务人为诉讼第三人。

  C、请求的范围两个债权额、就低不就高

  (2)行使的后果

  A、费用的承担:诉讼费由次务人承担;

  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其次债务人履行的受领

  入库原则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再向债权人履行。

  优先原则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但会突破民法债权平等性原则。

  次债务人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C、抗辨权延续一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辨,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5节债的担保

  (1)债的担保概述担保分为;

  物权性质的担保权一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保”

  入库原则——所谓“入库规则”,是指依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法理,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然后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那里接受清偿。

  所谓“入库规则”,是指依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法理,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然后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那里接受清偿。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

  在此行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构成条件:(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根据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

  发信主义,是合同法中对承诺生效的一种规定方式,即当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有效承诺时,承诺生效。此种发信主义多为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采用。

  由于现代社会已不像古希腊的雅典城邦那样小国寡民,有实行直接民主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文化因素等客观条件。因此,现代社会更多、更主要的是实行间接民主即代议制民主,由选民通过选举程序把权力授予自己利益和意志的代理人,由他们代理自己行使权力,而选举民主正是代议民主在现代社会的主要表现形式。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提出实现其合同权利的要求时,以法律规定和必要的事实条件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中止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

  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

  次债务人不等于第三人,第三人的外延比次债务人广。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

  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有所规定。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提出实现其合同权利的要求时,以法律规定和必要的事实条件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中止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代表者签订合同双方都对另一方有义务,而并非只是单方向的义务。

  但也由此而容易导致一些纠纷和矛盾。

  因此,法律特地对于双务合同的抗辩权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了分类,以便涉及到双务合同纠纷时,能够更加快速的处理。

  2007年12月11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全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全某将位于某地段的临街铺面出租给原告李某使用,租金为1390元/月,租赁期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前,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租金提至1600元/月,租赁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止。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金按年租金的20%计算,同时终止合同。

  2011年10月31日,被告全某在未提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对铺面进行停水停电并拆除出租铺面的卫生间。原告李某因无法正常使用该铺面,为清理积压物在街上摆卖货物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600元,并于2012年5月15日另行承租铺面进行经营。双方在未能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恢复承租铺面原状,退还停业期间的租金12800元,并顺延租期10个月,支付违约金、赔偿经营损失、因被告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缴纳的城市道路占用费等合计54440元。

  被告全某辩称,出租铺面停水停电均不是被告的行为导致的,铺面停电是因线路老化,原告在承租期间应当负责该铺面的日常维护。被告拆除卫生间是根据市政局关于改善城乡风貌的通知进行的,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至今仍未将货物全部搬离铺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缴纳租金,为此,被告全某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至退出铺面止,并支付违约金3840元同时终止双方的租赁合同。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全某应当继续履行双方于2010年11月23日续签的《租赁合同》;被告全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恢复门面水电、恢复门面内的卫生间的使用;二、被告全某应向原告李某支付违约金3840元;三、被告全某应返还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6月份的租金8800元给原告李某;四、被告全某应赔偿原告李某支付的城建管理费600元;五、从2012年7月起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每月门面租金500元至恢复门面的通水通电、恢复门面内卫生间的使用止;六、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反诉原告全某要求终止合同,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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