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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秦川 连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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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秦川全文阅读

踏秦川作者:革命咖啡

踏秦川简介:;     凡架空者,必是自三国始,尤以三国为甚。基本上《三国演义》里每个人物都能列出一本书来,而写秦未汉初是少之又少,不知什么原因。
其实秦未汉初英雄人物众多,比之三国有过之而无不及。这其中有三代为将、痛击匈奴,修长城、建直道的忠信候蒙恬。
有喊出“王候将相、宁有种乎?”率九百戍卒在大泽乡起义,点燃推翻秦朝熊熊烈火的屯长陈胜。
有以泗水亭亭长出身,一举得到大秦天下的大流氓刘邦。
有楚国战神项燕之后,领三万楚兵一破秦军二十万,二破三十万,三破六十万,威震八方令所有起义将士俯首称臣,烧秦阿房宫,落得个乌江自刎下场的大英雄项羽。
有脸上刻囚,以囚奴身份为楚军前锋大将,常能以少用多,拜封王位的战神英布。
有少年任侠,重金求勇士,博浪沙击始皇车。后又以足智多谋出名,助刘邦一统天下的张良。
有少年不得志,被人看不起。后被刘邦拜为统帅,率军出陈仓、定三秦、破代、灭赵、降燕、伐齐,直至垓下全歼楚军,无一败绩,天下莫敢与之相争的韩信。
有深谋远虑、慧眼识才的萧何。等等等等,多如天上的星辰让人一时眼花,都是写小说掂来便可用的素材人物,怎么就无法做小说呢?小子不才,愿凭一支秃笔演义出一段可歌可泣的故事来。 https://www.zhaoshu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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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秦川最新章节第51章 万里征战(大结局)
关于布帀的3个问题
踏秦川全文阅读作者:革命咖啡加入书架
    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为解决战国时期经济史上的一些疑难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材料。本文只就其中的《金布律》来谈谈有关布币的三个问题。

    布币的实体是布匹

    根据先秦两汉文献的记载,在春秋战国时期的诸种货币中,有一种叫做“布”的货币。这种布币的实体是什么,汉魏以后的人就不甚明白了。有些古钱学家把铲形铸币称为“布币”,认为古文献上讲的布币就是这种铸币的名称。这种看法,长期被人相袭沿用。解放后的有关论著,包括几本研究中国货币史的专著,也没有对它有所怀疑。于是,“布”即铲币,似乎已成定论。周谷城同志曾著文指出:“(铲形铸币的)形体仍是铲子,何以要把铲币称作布币?(刀形铸币的)形体仍是刀子,何以要把刀币称作布币?也没有人试图说明过。”这个问:题提得好,怀疑得有理。可是,周谷城同志研究的结论是:“决不能有布币之名”,“‘布币’之名称是不能成立的”[周谷城:《略谈我国古代货币中的“爱”与“布”》,一九七八年三月十六日《光明日报》],根本否定布币及布币问题的存在。这样一来,又增加了一个有无布币的新问题。

    关于布币的名称与实体,在先秦两汉的文献上本是有明确记载的。其中,班固在《汉书?食货志》中说得最具体。他在叙述秦统一之前的货币制度时说:“凡货:金、钱、布帛之用”,很清楚地指出那时的货币有金,钱和布帛三种。至子这三种货币的实体,它们的形式与规格,他引用了《九府圜法》的记载:“黄金,方寸而重一斤;钱,圜、函方,轻重以铢,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九府圜法,虽托“太公”为周立法之名,但是,大家都知道,它记载的内容是周初所没有的事,它反映的是战国末年的货币状况。对于《汉书》上的这一记载,一些货币学者为了证明“布”币乃铲形铸币之说能成立,总是说它是不可信的,虽然他们始终没有提出过可*的根据来证明他们的说法是有道理的。

    郭沫若同志根据亲身的体会曾经说过:对于中国古代社会问题的研究,“地下发拥的材料每每是决定问题的关键。”[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九五四年新版序言]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了一批秦简。简上书“金布”二宇的,就是秦国关于货币的立法《金布律》。其中一简写道:

    “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金布”

    这一法律条文说明,秦国的法定货币有金,布、钱三种。这与《汉书》的记载是一致的。至于这三种货币中的“布”币之实体是什么?其形式与规格是怎样的?我们从另一简文中得到了回答:

    “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金布”

    这明确地说明了秦国法定货币“布”的实体就是布匹之布,与《汉书》中的记载又是一致的。总之,云梦秦简之出土,无可辩驳地证明了:第一,在战国时期,布币之名是存在的,第二,布币的实体不是通常所说的某种金属铸币,而是布匹。这就解决了中国货币史上一个被人们长期搞错了的问题。原来,把“布”币之名戴到铲形或刀形铸币上,是名实不相符的,是张冠李戴了。

    布币是春秋战国时期的主币

    春秋战国时期,有多种货币同时流通,其中哪一种是主要的?过去,货币史学家普遍地认为,在不同地区使用的各种金属铸币,如铲形铸币,刀形铸币和纺轮形铸币等,是当时的主要货币。他们由于根本不承认布币之存在,当然也都忽视了布币的地位。周谷城同志认为:“布被用作最早交换的媒介,也是可能的。但决不能拿这样的媒介来与货币制度已确立时的金属货币相提并论”。高振铎同志则断定;“由于金属铸币的出现,排斥了实物的布帛在社会上的流通”[高振铎:《与周谷城同志商榷“布”的内容与意义》,一九七八年五月四日《光明日报》]。历史文献与出土文物证明,这些观点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春秋战国时期的主币不是别的,恰恰是长期以来被货币史学家们遗忘了的布币。下述两方面可以证明这一点。

    第十,云梦出土的秦律说明,直到战国末年,布是主币,钱是辅币。

    我们先从秦律中一个引人感兴趣的现象说起。大家知道,当时习惯的是个、十、百、千、万的十进位制。但在秦律中作为量刑标准的钱币数额,却都是十一的倍数。细检云梦出土的秦简,包括秦的法律条文,法律答问和治狱案例,凡是肯定作为量刑标准的,莫不如此。现举二例,以见一般:

    例一,秦律规定,对盗窃者判刑,其量刑标准有二:参加的人数与赃物的价值。《法律答问》中说:

    “害盗则徼而盗,驾(加)睾(罪)之。可(何)谓驾睾?五人盗,减(赃)一钱以上,斩左止(趾),有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剿(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之。求盗比,此气

    例二,秦律规定,管理财经的官吏工作失职,要按照标志失职程度的钱币数额依法惩处。《效》律中写道:

    “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及不当出而出之,直(值)其贾(价),不盈廿二钱,除,廿二钱以到六百六十钱,赀官啬夫一盾,过六百六十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甲,而复贲其出殴(也)”。

    “数而赢不备,直(值)百一十钱以到二百廿钱,谇官啬夫;过二百廿钱以到千一百钱,赀啬夫一盾;过千一百钱以到二千二百钱,黄官啬夫一甲,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赏官啬夫二甲”。

    上述二例中提到的作为量刑标准的钱币数额;二十二钱、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六百六十钱、一千一百钱、二千二百钱等,无一不是十一的倍数。从整个秦律中还可以看出,一首一十钱和六百六十钱,是两个最重要的界限。例如,《法律答问》中有如下二条:“告人盗百一十,问盗百,告者可(何)论?当黄二甲。”

    “告人盗千钱,问盗六百七十,告者可(何)论?毋论。”

    前一条中的告者,只多告了十钱,要罚二甲(这是很重的处罚,相当于“耐为隶臣”或其赎金)。后一条中的告者,虽多告了三百三十钱,却不予处罚。这是为什么?原因在于,前一种情况虽只多告十钱,却达到了一百一十钱这个界限,说明告者是有意陷盗者以重刑,故应予重罚。后一种情况虽多告了三百三十钱,但因为无论盗千钱还是盗六百七十钱,都在六百六十钱到一千一百钱这个界限之内,不影响判刑的轻重,故可以毋论。这两条律令问答还证明,凡在秦律中出现的不是十一倍数的钱币数额,如上述二条中的百钱,千钱等,都只是作为案情举例,并不是量刑的标准;作为量刑标准的金额都是十一钱的倍数。

    案律为什么不以十进位的十钱、百钱、千钱等作为量刑标准,而是以十一倍数的十一钱,二十二钱,一百一十钱等为量刑标准?细读《金布律》就能知其缘故。《金布律》规定:“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这一条法律规定了布币与钱币的相互关系,强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这“以当”、“以律”四字很重要,说的是:在法律上,布币是主币。钱币是辅币,一布等于十一钱。所以,在其他法律条文上,写的虽是钱币若干,实际上却是当布若干。十一钱者,即一布。一百一十钱者,十布也。一千一百钱者,百布也。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会懂得,量刑标准实际上本是以布为单位的,因此也是采用十进位的。“其出入钱以当金、布”的法律条文,和在法律上实际上是以布币为量刑标准的单位,以及把一部关于货币的专门立法直接称为《金布律》,都证明了布币的主币地位。

    在研究中国经济史的同志中间,曾经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认为中国古代虽曾同时使用几种货币,但在这几种货币之间;说不上有主币与辅币的关系,因为在法律上没有这种规定,甚至没有法定的兑换比价。秦律的出土,使我们对这个问题有必要再作进一步的研究了。

    第二,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历史文献中,记载当时的货币主要是布币,或者以“布”统称当时的货币。

    古代中国的货币,在周中叶以后,开始了一个重大的变化。变化的内容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原来以实物形态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贝、龟、玉、珠等,由于种种原因逐渐地从货币领域中被淘汰出来,不再起货币的作用,还原为一般商品,与此同时,一些为广大群众所需要的生产工具,如铲、刀、纺轮等等,又从一般商品演变为货币这种特殊商品。这一变化过程经历整个春秋战国时代,到秦统一六国后,才在法律上宣布,“币为二等;黄金(以溢为名,上币)、铜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臧,不为币”[《汉书?食货志》]。在这个变化过程中,布币适应当时商品交换水平的需要,成为主要的货币;

    在商品交换发展的最初阶段,布匹早就同龟、贝、珠、玉等成为一般等价物,起着货币的作用。“古者市朝而无刀币,各以其所有易所无,抱布贸丝而已”[《盐铁论?错币》]。在这几种货币中,布是来源最广泛又为人们最需要的,所以成为日常交易中最主要的货币。而龟、贝、珠、玉等,或由于来源有限,或由于不易分割,或由于没有固定的形式与价值,或由于不是人们日常生活或生产中所必需的,总之,由于不能适应商品交换日益频繁对货币的要求,便先后被淘汰了。到了周中叶以后,真贝在市场上不见了,仿制的石贝、铜贝、银贝随后也销声匿迹。《管子》中说:“古以珠、玉为上币”。珠、玉与龟壳大概只限于在贵族之间作为财富的象征和支付手段,始终没有成为民间日常交易中的货币。周中叶以后,就很难看到龟、玉,珠,贝和金属块起货币作用的记载了。但是,有关布作货币的记载,却比以前更加突出了。《诗?卫风》:“氓之蚩蚩,抱布贸丝”。毛传:“布,币也”。《孟子》中说周代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记有“鲁人买之,百两一布”的话。《礼记?檀弓》;“子柳之母死……既葬,子硕欲以赙布之余具祭器”。“孟献子之丧,司徒旅归四布”。《墨子?贵义》:“子墨子日:今土之用身也,不若商人之用一布之慎也”。《管子?戒》,“市正而不布”,就是“即其物而正之”,不必交纳货币。《周礼》中有许多关于布的记载,如廛人所掌的辕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等。这些文献上所说的起货币作用的布,就是当时布币的实体。这一点,也为云梦出土的秦简所证实。在秦简中也有“布入公,如赀布,入赍钱,如律”的法律条文。至于布成为当时货币的通称,那就更能证明它是那时的主要货币了。

    有的学者认为金属铸币一产生,就把实物货币排挤出货币领域。历史的实际却不是这样的。因为,铲,刀等生产工具,从一般商品中脱胎出来,成为特殊商品并具有独立价值形式的货币,是一个自发演变的,缓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铲币、刀币等因为尚处于形成过程之中,还很不完善,作为货币,它们的优越性还不如布币。例如,最初的铲币,厚重博大,从现存的来看,就有长达十多厘米,宽五,六厘米至十厘米、重达百余克的,上下皆有尖尖的棱角,容易刺破口袋,又无贯穿绳索的孔洞。可以想见,它们是多么不便于携带。其次,由于,当时金属冶铸技术水平的限制,一个模型只能铸一次或少数几次,又是手工操作,所以铸出的金属货币在质量上不能统一。当时的政府无法改变这种状况,只有运用政权的力量,用法律的形式强行规定,无论是政府或私人,都不准在货币的质量上进行选择。这一皋在《金布律》中也有反映。《金布律》中就有两条是关于这个方面的:“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钱善(与)不善,杂实之。出钱,献封丞、令,乃发用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金布”

    “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金布”

    当时的布匹,也是手工生产的,在质地上也很难一致,可是在长与宽的数量上可以做到统一。钱币则在数量(重量)上也不能统一。所以《金布律》要特别强调用钱要“美恶杂之,勿敢异”。再次,当时的货币铸造权是不统一的,各自为政,不仅各国的金属铸币形制不同(或铲币,或刀币,或圆币),就是在一国之内,各地铸的货币在形制、重量上也各异。现存的实物证明,在相当于今天一个县的地域内,在同一个时期,竟铸造了几种货币,在形制、文字、重量等方面均不相同。这就使每一种金属铸币只能在一个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流通,不能适应各国之间,各地区之间商品交换的需要。布币则无此限制,它能在割据状况下的各国,各地区间通行,成为那时流通最广泛的“国际”货币。历史文献和出土文物说明,当时各国都使用布币。可见,布币是在中国货币形式演变过程中的一个特定阶段,即由实物贷币到金属。铸币韵过渡时期,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而成为主币的。

    布币的主要特点

    许多货币学者之所以不承认春秋战国时期有布币,看来是由于他们不了解布币这种货币的主要特点。

    布币的主要特点是什么?我们还是从《金布律》分析起。从现存的资料看来,《金布律》是我国最早的一部关于货币制度的专门立法。这部关于货币制度的专门立法的内容,从现在的人看来,似乎有点奇怪,因为它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关于金、钱、布这三种货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却是关于发给刑徒、官奴隶农服费用的有关规定:

    “禀衣者,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册四钱。春,冬,人五十五钱,夏;册四钱,其小者,冬,卅四钱,夏,卅三钱。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春衣。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隶臣妾。金布”

    根据我们前面的解释,可以知道,百一十钱、七十七钱,五十五钱、卅四钱、卅三钱,即十布、七布,五布;四布,三布。因此,这条法律实际的内容是:发给布若干,供他们做冬夏农服。

    为什么会把发给刑徒、官奴隶衣服费的规定,写进关于货币的专门立法《金布律》之中?看来,原因就在于布既是货币,又是发给刑徒,官奴隶做衣服的实物。

    法律是经济关系的反映。《金布律》内容的特点,表明布匹在当时具有二重身份:它既可,作衣被之用,又可作货币之用,既是可以作为交易对象——买进卖出的一般商品,又是可以用来购买其他一切商品的特殊商品。布既然是货币,关于货币制度的立法,当然应该包括它在内,布又是做衣服的材料,关于发给刑徒,官奴隶衣服的立法,当然也应该包括在有关布的立法之内。这两方面的事物,在布匹这个实体上有了统一性。《金布律》之所以会包括上述两方面的内容,正是由于布匹具有这双重的资格。

    这也就是布币这种实物货币的主要特点。

    布币的这一特点,即只有在它进入市场的交易过程中,并只有在交易过程中被当作购买其他商品的等价物时,它才是货币,或者说,才表明它的货币身份。一旦从这场合中退了出来,它既可作为支付手段或贮藏手段的货币,也可以作为制衣被的材料而被使用。

    布币的这一特点,使它当作货币使用时,不必有什么特殊的形制与文字。又使它在不能起货币作用时,可以被制成衣被等而消费掉。

    布币的这种特点,加上布匹实体在地下埋藏过程中易于腐烂,这就使我们今天不可能再看到春秋战国时期布币的实物了。或者即使我们看到当D《布匹的遗迹》但因为上面并无文字标志,从而不是自明的,使我们无法区分它究竟是一般的布匹,还是同时又具有货币职能的布匹。

    有的学者不了解布币的这一特点,他们以现在不存在布币这种实物为理由,否定布币在历史上的存在。周谷城同志之所以认为布币的名称都不能成立,根据也在于“没有布匹形的币”。但何谓“布匹形的币”?是指像布匹那样长,那样宽的金属铸币,还是指具有布纹的金属铸币?我们认为,如果我们根据历史文献和出土文物的明确记载,如实地承认布匹本身就是当时的货币形式之一,它的名称就是布币,那么,就没有必要去想象一种“布匹形的币”,更不需要赖有一种“布匹形的币”的存在,才能论证布币名称之可否成立了。

    关于先秦两汉文献上的货币“布”,是铲形货币的称呼,还是布匹货币的称呼,这个多年来常常被回答错了的问题,现因《金布律》的出土而解决了。《金布律》的发现,使我们可以为布币正名了。

    《金布律》证明:在战国时期,布币之名称是当时实有的,不是能否成立的问题,布币的实体本是布匹,不是什么金属铸币,布币是政府法定的货币,。不是只限于民间自发地使用过的媒介物;布币不仅是法定的货币,而且还是多种法定货币中的主要货币。
关于秦时的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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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就秦简所见,秦朝的隶臣妾有一定的服役期限,在服满一定期限特定劳动强度的劳役之后作为国家奴隶从事于较轻的劳动,服役满的隶臣妾即是秦简所指的“免隶臣妾”。这种服役期限后来成为汉文帝改制实行有年而免的刑期的根据。因此“免隶臣妾”并非是达到免老年龄的隶臣妾,亦非刑满释放恢复自由的刑徒,更不是指刑徒城旦舂、鬼薪、白粲降为隶臣妾者。

    隶臣妾,城旦舂,免隶臣妾,汉文帝改制,有年而免。

    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出现“免隶臣妾”一词,专家学者们对此大体有三种解释:一,达到免老年龄的隶臣妾;二,“刑满释放恢复自由的刑徒他们还要继续服劳役”;三,“指刑徒城旦舂、鬼薪、白粲降为隶臣妾而言”(此论未考其源出之处,但确有此一说)。

    其中尤以第二说最不可信,从秦简来看,隶臣妾性质当以近于奴隶为确,孙仲奎先生的《“隶臣妾”与“公人”》和徐鸿修先生的《从古代罪人收奴刑的变迁看“隶臣妾”“城旦舂”的身份》二文为隶臣妾为奴隶说做了理论上的阐述,此其一.

    刑满释放还要继续服劳役,于理难通,不知何据,此其二。

    于第三说,显然是根据汉律来比附的,盖肇源于《汉书?刑法志》:“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一条。

    秦汉城旦、隶臣妾之名虽同,其实已异,据徐鸿修先生的考证,汉文帝的改刑一是废肉刑,二是实行“有年而免”,明确规定服刑年限,把有期徒刑的适用范围从耐罪以下扩至髡罪犯人。因此汉文帝改制之后的“隶臣妾”,“城旦”已然从秦时的奴隶而变为服刑有期的刑徒了,以汉律来比附秦律显然失察。倒是第一说需要细细辨析。

    秦简中确实有达到免老年龄之隶臣妾,《仓律》:“隶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赎,许之。”在此,“其老当免老”的隶臣即当是达到免老年龄的隶臣。“当免老”的隶臣是否就是免隶臣呢,我看不是。

    “当免老”的隶臣从简文来看是不必再从事劳作的。何以这么说呢?《仓律》上面这一条把“其老当免老”的隶臣与“小高五尺以下”的隶臣置于一处,有相同的赎取标准,盖出于两者皆不事劳作之故。《仓律》在此之前有这么一条“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则“小高五尺以下”者不作可明,则与之并列的“其老当免老”者大体上也应该是脱离了劳作的。

    《仓律》“免隶臣妾、隶臣妾垣及为它事与垣等着,食男子旦半夕三,女子三。”在此,“垣”是筑墙一类的高强度劳动,如果达到免老年龄的隶臣妾还要参与这一类劳作显然就没有了免老的意义了。把免隶臣妾解为达到免老年龄的隶臣妾是很难让人信服的。因此“其老当免老”者与“免隶臣妾”根本就是不同的,前者就是达到免老年龄的隶臣妾,后者当另有所指。

    那么“免隶臣妾”到底当作何解呢?关于隶臣妾来源众多已为学者们所共同认可,因犯罪而没入为奴为隶臣妾一大重要来源,在此我仅涉及这一部分来源的隶臣妾。而免隶臣妾亦是其间的一部分而已。

    因犯罪而没入为奴的隶臣妾,一方面具有终身奴隶的性质,一方面还要先服一定期限特定等级的劳役,即在此期间的隶臣妾是带有两重性质的。在服完了一定期限特定等级的劳役之后,方脱离刑徒的性质而只具国家奴隶性质。

    前面已经说过,汉文帝改制实行有年而免,很多学者据此认为隶臣妾,城旦舂是有一定服刑期限的,故此认定隶臣妾是刑徒。以汉律比附秦律故是一大失误,另一方面亦是因为隶臣妾在服特定劳役阶段所具有的双重身份,秦时的隶臣妾在服完一定等级劳役之后还是作为国家奴隶,而非转化为自由人。因此秦时的隶臣妾纵使在很多方面与后世的刑徒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根本上是改变不了其奴隶性质的。没有看到这一点是造成了秦时隶臣妾是刑徒说的根本原因。

    关于秦时的隶臣妾是否有服役期限,当以秦简为据,可惜秦简没有提供明显的例证,只约略可以推测而已。《法律答问》“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何论?当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在此,诬告者在诬告之前已被判为隶臣,又以司寇罪诬人,结果被判处隶臣,外加六年城旦劳役的惩罚。城旦本身不是劳动等级的称谓(不同于“垣”本身是劳动等级的称谓),但是包括了所服一定等级强度的劳役。如果说“又系垣六岁”或者“又系城旦劳六岁”的话,我们很难据此说城旦是六岁劳役。但是简文已经说“又系城旦六岁”,则我们可以理解为城旦本身是服六年一定等级劳役之后再成为国家奴隶,而后从事于别的劳动。

    《法律答问》另有“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为隶臣,勿刑,刑其耐,又系城旦六岁。”及“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鬼薪,勿刑,刑其耐,又系城旦六岁。”秦简所见与城旦相联系之期限凡三处,皆为六年,为此之证。《司空律》“司寇不,免城旦劳三岁以上者,以为城旦司寇。”可注意者,这里提到“三年”的时间,然明言“城旦劳”而非“城旦”。

    联系《法律答问》三条,可见城旦劳可以是一至六年,如果服足城旦劳就是六岁,亦即是“系城旦六岁”。如此,被判为城旦须先经过六年一定强度的劳役可明。城旦如此,隶臣妾亦必如此。

    汉承秦制,必有所本,汉文帝实行有年而免,其服刑期限据我看来当是本于秦时的服役期限。秦时隶臣妾城旦在一定期限内服特定等级的劳役,到了汉时保留了这点就变成了刑期了。同样,汉朝的法律制度亦是秦时法律制度的孑遗。我们从汉时隶臣妾的刑期大体可以推知秦时隶臣妾的服役期限。

    《汉书刑法志》:“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这一段殊为费解,从前半段推来,则隶臣妾当为一岁刑,城旦舂为五岁刑,若从后半段来推的话,隶臣妾当为三岁刑。我的看法是,前半段的“城旦舂”为刑名,“鬼薪”、“白粲”及“隶臣妾”当是以刑名代称劳役名,即城旦舂凡服满三岁城旦舂劳役者,再服一岁鬼薪白粲劳役,接着再服一年隶臣妾劳役即可刑满释放。同理,后半段的“隶臣妾”为刑名,“司寇”,“如司寇”当为以刑名代称劳役名。如此一来,“城旦舂”当是五岁刑,“隶臣妾”当是三岁刑,介于两者之间的“鬼薪、白粲”当是四岁刑。此与秦时城旦舂的六年服役期限似乎有出入,

    这有两种可能的解释:一是汉时缩短了年限,当是由于汉改易秦严刑苛法的缘故,但是城旦舂三岁后服鬼薪白粲的劳役已经属于减轻刑罚,没有必要再在服刑年限上做文章,但亦不能排除;二是计算方法上的问题,汉时城旦舂服足五年的刑期,已经跨了六个年头,如果秦时按跨年头来计算,而不是按足月计算的话,就会出现实际服刑五年多而被算成六年的情况。根据秦简来看,秦国家各项事务基本上是统一安排的:《田律》“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仓律》“稻后禾熟,计稻后年,已获上数……以给客,到十月牒书数,上内【史】”;《仓律》“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参之以上三条,隶臣妾服役期满解脱出来应该也是共同办理,也应当是在一年中某一特定的时间(最大可能在八月至十月之间)。根据以上分析,秦时的隶臣妾服役期限当是三四年,按照秦的计算方式应该是四年。以上大体只是推测,真正成定论还有待于将来地下出土秦简“又系隶臣(或隶妾)四岁”字样的出现。有一点还要补充一下,或者会问前述被判为隶臣者又系城旦六岁,两者皆为奴隶,何以不直接判为城旦呢?皆因隶臣妾可以赎免,而城旦不可以被赎免⑥。故此判为隶臣失于轻,判为城旦失于重,只好判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

    前面已经论证过,因犯罪而成为隶臣妾,有一定期限一定劳动强度的劳役。因此就有理由这么认为,所谓隶臣妾的称谓是个大概念,无论在服特定劳役的还是已经服满劳役的隶臣妾都可以这么称呼。而免隶臣妾只是服满了一定期限特定等级劳役之后的隶臣妾,这隶臣妾只是从特定劳动强度劳役中解放出来,从事其他较轻的劳役而已,有时出于紧急情况还会跟服役期间的隶臣妾一起从事“垣”等工作(如《仓律》提到的“免隶臣妾、隶臣妾垣及为它事与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三,女子三。”),然亦只是特殊情况而已。至于秦简中提到的“隶臣田者”(《仓律》)、“隶臣有巧可以为工者”(《均工律》)、“隶臣斩首为公士”(《军爵律》)皆当是免隶臣妾所从事者。我的看法是,隶臣妾要服一定期限一定劳动强度的劳役,这个期限到底多长,初步考证是四年。这个一定强度的劳役大概是垣一类的劳作及“它事与垣等着”,也即是筑墙一类。当服满了一定期限劳役之后就是所谓的免隶臣妾了。因皆是隶臣妾,故总而论之,多数便不细指“免隶臣妾”了。只为与服特定劳役期间隶臣妾相区别时才引出“免隶臣妾”这一概念。
关于秦国军队与刑徒1日的口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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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国是战国七雄之一。自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国力日益强盛,最终于公元前221年实现统一六国的夙愿。这时的秦国“有带甲百万,车千乘,骑万匹”的庞大军队。同时,还有因严酷刑法造成的大量刑徒。那么,秦**队和刑徒每天是如何分配口粮的呢?文献记载语焉不详。我们现在根据考古发现的战国有铭铜鍪量和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新资料,来谈谈这个问题。

    铜鍪的形体别致,颈肩部有耳,便于随身携带,战国中期由巴蜀地区传入秦国后,即作为军队的行军锅使用。目前发现的铜鍪腹部均有烟炱痕迹,说明炊器正是其主要用途。铜鍪使用起来非常方便,它既可作为军队行军时的饮水器具,如同现代军队中的行军壶,又可在军队驻扎时作为锅,供士卒架锅做饭。

    近年新出土了两件刻有自身容量的铜鍪。一件发现于洛阳市宜阳县,年代约当秦武王(前310—前307年在位)、秦昭王(前306—前251年在位)之际(图一)。铜鍪为撇口、束颈、圆腹、圜底,颈肩交接处有一绳索纹的竖环耳,耳下有一圈凸棱。口径9.4、腹径13.5、通高12.2厘米。在上腹部刻有“府,二斤十一两,(半)斗”的铭文,标明了自身的重量和容量。经过实测,这件铜鍪容水1000毫升,恰合当时的五升,可容小米920毫升,米重750克。战国时期每斤约合今250克,所容的小米正好折合当时的三斤。另一件发现于山西解州,器型与前相似,高9.4、口径6.9、腹围28.3、腹深9.2厘米。器上有铭文“彘,一升□(大)半升”。前一“升”字后面的字应当为“大”。“一升大半升”约为7升,相当于333毫升。其年代约为秦昭王晚期,实测容量339毫升,与所刻容量基本符合。两件铜鍪腹下均有烟炱痕迹。这两件铜鍪形体较小,而且标明了自身容量,说明它们除作为炊器外,还应该是一种特殊的容量器具。

    那么,秦**队和刑徒每日的粮食给养数量如何?文献记录为我们探讨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信息。据《墨子-杂守》记载,战国秦汉时期的士卒每天吃两餐,每餐的食量分为五等:

    斗[半]食,食五升。参食,食参升小半。四食,食二升半。五食,食二升。六食,食一升大半。日再食。

    这里的“斗食”应是“半食”的误写,是说每顿吃半斗,即5升粮食。“参食”是三分之一斗,约3.33升。“四食”是四分之一斗,即2.5升。“五食”是五分之一斗,即2升。“六食”是六分之一斗,约7升。“日再食”是说每天吃两顿饭。

    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记载: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其守署及为它事者,参食之。其病者,称议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参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

    这里的“城旦”、“城旦舂”、“舂司寇”、“白粲”都是刑徒的名称,男的称为“城旦”,女的称为“舂”。这段简文是说:男刑徒修筑城墙或从事其他相同强度的重体力劳动时,每日早饭吃半斗,晚饭吃三分之一斗粮食。他们在站岗或从事其他轻体力劳动时,早晚各吃三分之一斗粮食,生病时由主管官吏酌情给予口粮。女刑徒在作重体力劳动时,早晚饭各给予三分之一斗粮食;不作重体力劳动时按法律规定给予口粮。这说明秦国刑徒每天从事各种不同强度的劳动时,按法律规定分配给不同量的口粮。当时的一斗为十升,半斗即五升,三分之一斗约3.33升。由此可见,《墨子》所载战国秦汉之际士卒每天两餐粮食供应的不同数量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各种刑徒每日两餐的供应数量大体上是相符合的。

    《仓律》篇还规定:达到免老年龄的男刑徒(隶臣)和女刑徒(隶妾)以及男女刑徒(隶臣、隶妾)等从事筑墙或相同劳动强度的工作时,男子给予早饭半斗、晚饭三分之一斗,女子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粮食;给那些受饥饿惩罚的囚犯,每天三分之一斗口粮。这些记载为我们探究秦**队和刑徒每天口粮的分发情况,提供了极为珍贵的信息。

    洛阳发现的秦府鍪量容水5升,正合“半斗”;可容小米750克,合当时的3斤。因此,《墨子》记载士卒的第一等食量“半食”和《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所载刑徒的口粮“旦半”,应折合当时小米3斤,合今0.75公斤;“参食”和“夕参”应折当时小米2斤,合今0.5公斤;“四食”应折当时小米1.5斤,合今0.375公斤;“五食”应折当时小米1.2斤,合今0.3公斤;而“六食”恰好应折当时小米1斤,合今0.25公斤。因此,洛阳发现的秦府铜鍪就是刑徒的早餐“旦半”和士卒第一等食量“半食,食五升”的标准量器,而山西的秦彘铜鍪量正是士卒第五等食量“六食,食一升大半”的标准器具。也就是说,这两件容量特殊的铜鍪既是秦**队使用的行军锅,也可作为军队及刑徒每天发放口粮的标准器。而这两件铜鍪量的携带者则应为秦**队的中下级官吏。他们这两件铜鍪既可自己架锅做饭,也可给士卒分发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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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实行的是国有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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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云梦秦简及其有关史料,深入剖析秦国的经济基础,我们发现其国有制经济占据了主导地位,而不是传统理论所说的主要是地主制经济。这样,商鞅变法后秦国的社会性质与所谓地主阶级几乎没有任何关系,而需要重新定论。它还关系到商鞅变法乃至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变革中的一系列重大历史问题,都需要我们去重新研究探讨。

    一

    商鞅变法实行“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政策,说明秦国贵族官僚的田宅数量应与其爵秩等级相符,官爵一旦失去,田宅也就不能保留。所以“乃封甘罗以为上卿,复以始甘茂田宅赐之”[。甘罗为故丞相甘茂之孙,如田宅为私有,何须朝廷复赐之,可见甘茂被谗害出奔外国,其田宅遂为国家收回。张金光指出:“商鞅实行的田制改革,其实质就是土地国有化”。而并非私有化。

    《秦简徭律》说:禁苑“其近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县啬夫材兴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不得为徭。”秦既按官爵等级分配田宅,而农民则予授田,那么“有田其旁者”中既有“贵贱”之分,自然也就有“田少多”之别了。许多人将此条律文作为秦存在私有土地的证据,其论证是不严谨的。

    《商君书-境内》规定:军士“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益田一顷,乃授田之数。就是说有军功的士卒,可得加倍授田,并派给无爵平民“庶子”一人前去助耕。这样的军功田,肯定也要“身死田收”。《秦律杂抄》规定:“战死事不出,论其后”。只有父亲为国战死,儿子才能承受其父的军功爵田。如果“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可见子承父爵是被严格控制的,对违反者的惩罚是极其严厉的,甚至要降为奴隶。也说明父亲的军功爵田,不是儿子可以随便世袭的,它依然是国有土地。

    秦简中没有一条允许土地买卖和世袭的律文,就可以说明国家是不承认土地私有制的。《封诊式》中有一案例,查封了某里士伍甲的家产,其中包括“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其后一一详记,细致到“牡犬一”之类私产,然而其中就是没有土地一项,即是最好的证明。所以将军王翦不可能用买卖的办法去获取土地,而只能乘征战前夕向秦王请求赐予土地,并“请田宅以为子孙业”。即要求允许被赐土地世袭的特权,却还是被秦王婉言拒绝。

    秦统一前后,经常大批强制迁徙豪富和民众,如“始皇二十六年,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此类记载绝非个别现象,更可以有力地证明,秦国没有土地私有制的概念,国家可以任意迁徙人民。否则就很难设想,国家可以如此频繁且大规模地迁徙豪富与民众。

    商鞅变法的“制辕田”措施,实际上已有国家授田的性质。而秦国普遍实行授田制,可以从秦简中窥见一斑。《田律》规定:“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法律答问》说:“部佐匿诸民田,诸民弗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何为?已租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在当时国家对土地租税合一的情况下,所谓“租诸民”,亦应即是授田与民,而收取租赋之意。其“部佐”,乃乡部之佐,汉代称“乡佐”。《续汉书-百官志》云:“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即当时所谓“斗食之秩”的乡村小吏。国家让如此基层的小吏掌管土地的租授权,便可清楚说明授田制的普遍程度。而授田制的普遍实行,又无可争辩地证实了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支配地位。袁林说:“战国,特别是商鞅变法之后秦国的基本田制为授田制,此制一直延续到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

    田律规定:庄稼生长后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县里负责农业的官吏应及时向朝廷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土地面积,及已开垦而还没有耕种的土地顷数。如遇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及其他自然灾害也都要详细向朝廷书面报告。前述禁苑周围要求县令安排人力修缮围墙,以防牛马出来糟蹋庄稼等等。都说明如果不是国家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朝廷就不会对基层官吏作出这样细致的农业管理方面的法律约束。

    秦不但将大部分土地授给农民耕种,同时还有相当部分土地由国家奴隶直接耕种。《仓律》规定:“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至九月尽而止其半石”。二月至九月正值农忙季节,故每人口粮增加半石。仓律还详细规定了每亩地种籽的使用量,以防止主管仓库的官吏侵吞种粮,也防止奴隶浪费或食用种粮,说明奴隶直接耕种国家土地的情况也绝不在少数。

    据《厩苑律》可以看到,国家还有着许多面积广大的直属牧场:太厩、中厩、宫厩等。饲养着大批公家的牛马,其中包含着相当数量的耕牛。“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进行耕牛评比,成绩优秀的有奖赏,成绩低劣的要处罚,甚至用牛耕田,牛的腰围减瘦了,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国家为什么如此重视保护耕牛,其答案只有一个:因为有大片的国家土地需要这些牛去耕种,如果耕牛减少或体质减弱,都会直接影响国家的农业收成。

    同时,国家还有专门人员“牧公马牛”,游牧于若干县或更大的地区之间。《厩苑律》要求:“将牧公马牛,马牛死者,亟谒死所县,县亟诊而入之”。即游牧到哪里,有牛马死亡,便应及时向所在县呈报,再由县加以核验后上缴。这种国家管理的游牧生产方式,如在有许多私有土地的地区是不可能进行的,只有在基本上属于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条件下,才能进行生产。

    另外,专供统治者游猎玩赏的国有苑囿园池,也占有后人难以想象的广大国土。《徭律》说:“县所葆禁苑之傅山,远山,其土恶不能雨,夏有坏者,勿稍补缮,至秋无雨时而以徭为之”。这种包含着远近山岭的禁苑,要兴徭役予以修缮,可见其面积之广大。而秦始皇更是大筑园池。“引渭水为长池,东西二百里,南北三十里”。又复“广其宫,规模三百余里,离宫别馆,弥山跨谷,……表南山之巅以为阙,络樊川以为池”。]所营作的渭南上林苑,所占面积已相当可观,而秦始皇“尝议欲大苑囿,东至函谷关,西至雍、陈仓”。如果秦推行或承认土地私有制,那么上述的离宫别馆、苑囿园池就很难修筑了,而秦始皇那种扩大苑囿的想法,更成了痴人说梦了。换句话说,只有在土地国有制的基础上,上述之事才是现实和可能的。

    田律还规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只有到七月份才解除禁令。国家有资格管得如此之宽,清楚地说明,所有山泽、河川、林木、丛草及野生动物都属国家所有,否则这些条令就毫无意义了。

    总之,整部秦简中非但没有承认土地私有制的有关法律,甚至连私有土地的概念也不存在。因此《法律答问》中关于“盗徙封,赎耐”的律文,只能是宣布国有土地制度和支配这些土地的授田制的不可侵犯,而不可能是在保护什么私有土地。据上分析,我们可以下这样的结论:商鞅变法后秦国是土地国有制占据了绝对支配的地位。

    二

    秦国于公元前年“初行为市”。才十几年,商鞅变法就开始设置重法,竭力压抑私营工商业的发展。“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商鞅简直就是把私营工商业者看作罪犯,而要将其沦为奴隶。云梦秦简也大致继承了这一基本国策,使私营工商业在变法后也没有多少发展余地。

    《商君书-垦令》是变法“垦草令”的底本,其中透露出商鞅采取的一系列抑商措施,而其在秦简中也有反映。首先“重关市之赋”,就是“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用关市盘剥私商的利润,从而限制其发展。《法律答问》有一条说:“盗出珠玉邦关及卖于客者,上珠玉内史,内史材予购”。这里严禁偷运贵重物品出境贸易,否则大多要处以“耐罪以上”。可见由于关赋之重,偷运之事不少,而其严禁又必将阻碍各国间正常的商业贸易往来。

    再者,商鞅实行“壹山泽”政策,就是国家独占山泽之利,实行盐铁专卖,在各地设置盐铁官,控制其生产与流通领域。《秦律杂抄》中记载秦负责采矿、冶铁的官府有“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其官吏有“啬夫、佐、曹长”等,可见规模不小。《史记-太史公自序》就说其祖司马昌任过“秦主铁官”。

    商鞅主张国家严格管制粮食贸易,“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即商人不得进行粮食买卖。从上节国家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意识到,其结果之一也就是要由国家全面把握粮食的生产与流通。秦对农民“收泰半之赋”,一般民众是不会有多余的粮食出售给商人。《仓律》所记:“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一积”。说明国家府库粮食十分充裕,从而使政府完全控制这一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最重要物资。

    商鞅还严禁雇佣制及其在运输业诸方面的经营。“无得取庸”,“使军市无得私输粮者”,“令送粮无取僦,无得反庸”。《效律》也规定:“上即发委输,百姓或之县僦及移输者,以律论之”。雇佣与运输可以视之为私营工商业生存的基本条件,这些方面被扼死了,就无法正常运作了。同时,政府还严格苛求甚至加重其劳役负担。商鞅规定:“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童者必当名”。《司空律》对一般以劳役抵偿债务而雇佣他人来代役的要求,只要年龄相当,都予允许。唯独私营工商业者不得雇他人代役,“作务及贾而负债者,不得代”。可以说政府对私营工商业者特别歧视。

    商鞅主张“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由此来阻止私营饮食业、酿酒业的发展。《田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在这样严厉压抑私营工商业的政策之下,可以说秦国的私营工商业是不可能得到多少发展的。

    所以,当战国之际,东方诸国随着工商业蓬勃发展,出现了许多星罗棋布的商业都会,如“燕之涿、蓟、赵之邯郸,魏之温、轵,韩之荥阳,齐之临淄,楚之宛、陈,郑之阳翟,三川之二周。富冠四海,皆为天下名都”。其中就是没有一处是秦国的城镇。

    许多人在谈及秦国的私营工商业时,往往举出蜀卓氏、程郑、宛孔氏诸位。其实,由于秦国打击私营工商业者的政策,在兼并六国后,也把他国的私营工商业者流放到偏僻地区。《史记-货殖列传》说:“蜀卓氏之先,赵人也,用铁冶富。秦破赵,迁卓氏,卓氏见虏略,独夫妻推辇,行诣迁处。……致之临邛,大喜,即铁山鼓铸”。秦要灭赵之后,再迁卓氏到蜀,而卓氏“独夫妻推辇”而往,这样要发财致富,比于封君,至少也要十几年功夫。而秦统一后才十二年就爆发陈胜吴广起义,秦政府已无暇顾及打击私营工商业者了。程郑、宛孔氏也是如此,“程郑,山东迁虏也”。“秦伐魏,迁孔氏南阳”。三人至少要到秦朝末年,或由秦入汉之际才发达致富的。所以严格来讲,三人并不能算作是秦国的私营工商业者。

    那么乌氏倮与寡妇清又是怎么回事呢?《史记-货殖列传》说:“乌氏倮畜牧,及众,斥卖,求奇缯物,间献遗戎王,戎王什倍其赏,与之畜,畜至用谷量马牛。”这乌氏倮并非职业商人,实乃“夫倮鄙人牧长”。而“秦始皇令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估计有安抚北方边境之意。而“清,寡妇也,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始皇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其实为褒奖贞妇而已。总之,二者都并非有秦朝重视私营工商业者的意味。

    秦国一贯奉行压制打击私营工商业的政策,实际上也就是在全面推行官营工商业的发展,这一点从云梦秦简中有确切反映。

    先是采矿冶铁业。秦律中多处提到铁器,如《金布律》说:“县,都官以七月粪公器不可缮者,有久识者靡*[原字山下加厂加虫]之,其金及铁器入以为铜”。即将无法修理的官有器物中的铜和铁上缴,以作为回炉的金属原料。《司空律》明确要“为铁工,以攻公大车”。即要设立铁工作坊,来修缮公家的大车。前述官营采矿冶铁机构还有“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等。可以说秦国官营冶铁业有相当的规模,铁器的使用也极为广泛。官府甚至还出借铁制农具,《厩苑律》中有“假铁器”条款。

    其次是冶铜和制造各种兵器、用具,还包括制陶业的官府工室。从目前的文物资料看,各类工室分属朝廷、郡、县各级管理,如朝廷直接管理的工室有栎阳、咸阳、雍等国都所在城邑,属郡一级管理的工室有上郡、蜀郡等,县级工室最为普遍,几乎各县一般都置有。《工律》规定:“县及工室听官为正衡石累、计桶、升,毋过岁壹。”要求县级工室每年校正一次衡器。据《秦律杂抄》,工室官吏包括工室啬夫、工师、丞、曹长,还有工匠和大量隶臣(奴隶)、鬼薪(刑徒),可见其数量与规模都不小。

    还有土木工程建筑业,专管修城、建房、筑路、造车及宫室营造事务。《徭律》说:“度功必令司空与匠度之,……而以其实为徭徒计”。即在估算工程量时,必须有主管官员司空与匠人一起计算,再按工程量算出所需民工徒众的数量。据《司空律》看,为土木工程建筑干活的大多是服劳役的民工和大批刑徒,还有以劳役来赎债的人,及公、私各类奴隶。单从秦始皇修筑阿房宫、长城所用数十万民工计,这一官营工程建筑业的规模是后人难以设想的。近日出土的秦兵马俑,更说明了这问题。

    从秦律看,还有漆园的种植与生产,《秦律杂抄》载有对漆园生产作评定的律文。铸钱币的官府手工业,《封诊式》载有不允许私铸钱币的案例。酒类的生产,《仓律》要求:“别粲、糯之酿,岁异积之,勿增积,以给客”。《厩苑律》中对评比耕牛成绩优秀的,“赐田啬夫壶酒”。可见官府有自己专门的酒类生产作坊。最有意思的是,官府手工业除生产自给外,还有商品生产,并在专门的官府市出售。《关市律》规定:“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很明显,这一条法律在于防止官府市的营业员贪污,朝廷煞费苦心所拟制的这一法令告诉我们,当时官营商业的普遍性。如蜀守张若在成都置盐铁市官的同时,“修整里,市张列肆,与咸阳同制”。说明咸阳诸城镇官府市的规模更可观。

    综上所述,秦国的私营工商业在长期压抑束缚下,步履维艰,很难发展;而官营工商业在国家扶持下,品种齐全,规模可观,产量浩大。两者的确切比例已无法估算,但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当时秦国的官营工商业占据着无可争辩的主导地位。

    三

    秦的国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还有一些有力的佐证。我们先看“啬夫”官职的普遍设置,秦律中有大啬夫、县啬夫、官啬夫、田啬夫、仓啬夫、库啬夫、亭啬夫、司空啬夫、厩啬夫、皂啬夫、苑啬夫、工室啬夫、漆园啬夫等十多种,实际社会中恐怕还不止此数。其中大多数为基层管理经济部门的官员,加上其佐官、工师、曹长等,数目很是庞大。高敏指出:“秦时封建的国有经济比重较大,特别是由于土地制度方面存在着封建的土地国有制。……正因为如此,就引起了设置各种‘官啬夫’以管理国有土地、耕牛、农具、种籽以及大车的制作与维修,仆役的征集与奖惩等等的需要”。一句话,就是大量的国有制经济部门需要有关的各级官吏去管理。我们看到汉代“啬夫”官职的设置要明显少于秦代,主要只有乡一级的“乡啬夫”,“职听讼、收赋税”而已。为什么秦汉官职设置会有如此大的变化呢?高敏指出:“是同秦汉社会的封建国有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中的比重不同有密切联系的”。很有卓见。两汉土地私有制相对成立的过程,再加上两汉私营工商业在较为松弛的统治下发展迅速的情况,都互相参证了上述观点的正确性。

    我们再来看秦国实行的禀给制度,或可称国家供给制。据《金布律》、《仓律》、《司空律》、《传食律》、《佚名律》的记载,秦时由官府禀给的对象是十分广泛的,几乎包括所有官府的奴隶、各类工匠、各种刑徒、现役军人和各级大小官吏,皇室人员自不必多言,甚至包括外来的宾客。自然对各种人,禀给的内容和等级的差别是很大的。对于奴隶、刑徒和军人主要禀给衣、食,而对官吏则优待有加,不但衣食俸禄,官府并配给厨师、车夫、车辆,直至牛马的饲料,官员出差时还给予“传食”津贴,传食津贴除了粮食,甚至包括酱、菜、盐之类。

    我们知道,秦国的官奴、刑徒、军人、官吏的数目都十分庞大,而国家要维持如此完整细致的禀给制度,如没有一定的物资基础是不可想象的,而这些物资便主要得依*国有制经济各部门的相当规模的生产。

    其国有制经济的规划性也相当突出,且管理严格。《商君书-徕民》提出“制土分民”的原则,计算出地方百里有可耕地五百万亩左右,“可食作夫五万”,即每户授田一百亩,可授五万户。这授田制一直延续到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第五年,估计可以授出的全国土地已差不多都已授完,便颁布了“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袁林指出:“‘使黔首自实田,’就是命令黔首自己去充实(充满、具有)土地,即命令黔首按照国家制度规定的数额,自己设法占有定额的土地,国家不再保证按规定授田”。直到这时,有规划的授田制才告一段落。

    从《仓律》内容可以看到,国家主要使用仓库加强对粮食诸农产品的管理。首先谷物、刍、等入仓,都要登记封印,统计后向朝廷内史上报,同时上报当地食取口粮人员的名籍,及一些其他费用开支,这样朝廷便可掌握各地粮食诸农产品的收支情况。仓库进出都要称量核对,物资如有被盗、损失、误差,都要处罚有关人员。可以说,仓库是国家农业生产规划运作的枢纽。

    《秦律杂抄》规定:“非岁功及无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丞赀各二甲。”即不是官府工室本年度应生产的产品,又没有朝廷的特别命书,而擅敢制作其他器物,工师与丞各要罚二甲。说明朝廷每年都要给官府工室下达生产任务。对采矿、冶铁业也同样“赋岁功,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备,赀其曹长一盾”。即朝廷要收取每年规定的产品数量,如在尚未验收时就有丢失,或不能生产到规定数量,罚其曹长一盾。可见官府手工业必须按朝廷计划进行生产,不得擅自改变,也不得完不成任务。

    为确保其计划完成和产品质量,朝廷每年都要对这些单位进行考核评比。《秦律杂抄》规定:“县工新献,殿,赀啬夫一甲,具啬夫、丞、吏、曹长各一盾。城旦为工殿者,笞人百。”就是说如产品被评为下等,官吏受罚,工人笞刑。有意思的是,地方官吏也要一起被罚,同时“殿而不负费,勿赀”。就是说产品虽被评为下等,但成本核算并不亏损的,则不加责罚。说明朝廷还注意到手工作坊的经济效益问题。最后还有产品勒名制度,《工律》规定,“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髹书之”。《效律》规定:“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这样产品若以后发现问题,便可据此问罪于当事人。

    从《效律》等律文的内容看,秦凡主管经济的部门都有专门从事经济核算的事宜,称为“计”。同时,这些部门每年都要向上级或朝廷报告其经济收支情况,称做“上计”。“上计”的内容不仅有钱、粮收支的项目,还包括户籍、土地、赋税、劳役等各方面的版籍情况。它不但使中央政权能及时把握全国经济乃至各部门经济的状况,以便下达适宜的规划;也能据此考核各级官吏的政绩,使其更有效地执行国有经济的规划。正因为其国有制经济体系的庞大,所以秦国对上计制度的要求也相当周密与严格。

    根据上面对秦国经济基础的分析,最后我们可以对秦国的社会性质下一结论。秦国的国有制经济占据着主导地位,其中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占据着绝对支配的地位,官营工商业经济也有着极其重要的位置,国家对于经济运作有着周密规划和一系列细致的管理制度。而当时并不存在什么新兴地主阶级,虽然在官营工商业中使用着大量的奴隶和刑徒,但秦国毕竟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大国,在农业生产中主体劳动者是国家授田的农民。这样,商鞅变法后秦国的社会性质,与传统的定论就有着极大的距离。我们认为,如果将“封建”这个概念,仅限于农民受田租剥削的生产关系而言,那么,当时的秦国应是一个较为成熟的国家封建制社会。法家在经济方面的主张其实是“一种超阶级的国家主义经济观”,而秦国在它的指导下,走进了这样一种社会制度之中,就一点也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了。
关于秦时黄金的生产与制作 1
踏秦川全文阅读作者:革命咖啡加入书架
    有关黄金的淘采、冶炼和金器制作工艺的具体描述,古文献中的记载,时代都较晚。这里依据先秦众多出土金器实况的分析研究,结合较晚文献的有关记载,并对照后世金器制作工艺,作些推论和描述。

    一、金的陶冶采炼

    现代地质学研究证明,金矿在地壳中的时空分布相当广泛,几乎所有的地质时代都可以形成。金矿资源主要分两大类:一类为脉金矿,矿床大部分分布在高山地区,由内力地质作用(主要是火山作用、岩浆作用、变质作用)形成,脉金矿又称山金矿、内生金矿;另一类为砂金矿,由山金矿露出地面后,经过长期风化剥蚀、破碎成金粒、金片、金末,又通过风、流水等的搬运作用,在流水的分选作用下聚集起来,沉积在河滨、湖滨、海岸而形成冲积型、洪积型或海滨型砂金矿床。有的山金矿风化剥蚀后,碎屑产物在原地堆积,则形成残积型砂金矿床。如果沿斜坡堆积,则形成坡积型砂金矿床。砂金矿床又称外生金矿,其成矿时代可以在古生代、中生代、第三纪、第四纪或现代。

    我国脉金矿主要分布在四川、湖南、山东、吉林、黑龙江、河北、广西。冲积型砂金矿在我国砂金中占主要地位,闽、赣、鄂、湘、粤、桂等省区主要河流上游,支流两岸的冲积层底部普遍含金。黑龙江省呼玛县漠河地区也是历史上著名的砂金产地。从总体上看,脉金矿主要在北方地区,砂金矿南方地区居多。

    我国古代早有山金、砂金之分。但山金的含义不仅指脉金矿,而且还包括残积型、坡积型砂金矿床,意即山上产的金。古代砂金矿床又可分为“水金”(自“水砂”中的淘洗而得的砂金)和“平地掘井”开采而得的砂金。砂金矿中,与绝大多数金粒有明显区别的大颗粒金,叫块金,俗称“狗头金”。狗头金绝大多数产于冲积型砂金矿中,有些产于近地表的次生富集带中。

    先秦时代主要淘采的是砂金,南方特别是楚国地区砂金的储量较丰富,因而采淘金业较别处突出,《战国策-楚策》记载楚怀王的话说:“黄金、珠、玑、犀、象出于楚。”《管子-轻重甲》中管仲说:“楚有汝,汉之金”。《韩非子-内储说上》说“荆南之地,丽水之中生金,人多窃采之。”从考古发现来看,楚国有大量金币和较大型金器陆续出土,这些都说明东周时楚国有较发达的黄金采炼业。

    1、采金与选矿

    砂金的淘采是黄金工业的首道工序,从周代铜矿遗址的发掘并研究中,发现了当时选矿用的木淘砂盘、木淘沙船及木溜槽。可知当时已使用重力选矿法,其中包括重砂淘洗选矿法、溜槽选矿法。淘选的原理是利用矿物的比重差(一般石英砂的比重为2.65、金的比重为19.3、铁砂的比重为7.8以下),在水介质中,借助外力作用,产生不同的运动效果,使矿物按比重分层分带,从而使矿物分离。砂金的淘采理应采用同样的方法。因为砂金的比重更大,更易分离。后世相当长的时期,淘采砂金仍使用类似的方法。宋朱或《萍州可谈》卷2载:“两川冶金,沿溪取砂,以木盘淘,得之甚微,且费力。登、莱金坑户止用大木,锯剖之,留刃痕。投沙其上,泛以水,沙去,金著锯纹中,甚易得”。此处可以看到直到宋代,类似先秦时代采砂金的两种工具和方法,在不同地区仍在使用,实际上直至近代也还有延用大体类似的冶金工具和方法的。卢本珊先生等利用铜绿山的古选矿工具进行淘洗法的模拟试验后指出:“其选矿工艺流程与史料记载及现代保留的传统淘金工艺流程则相似”。

    商周时代主要淘采砂金,但是到了东周,特别是战国时代,脉金的采选似亦开始。成书于战国的《山海经》中提到有金和多金的山106处,另外还有以金命名的山,如金之山、金门之山、金星之山等。上述产金之地,有些与河流有关,大部分与河流无关;有些山上产的金可能为残积型、坡积型砂金矿床,但有相当一部分为脉金,即岩金矿床。其中有7处说“其阳多金,其阴多铁”,这种带规律性的认识应该是从多次开采上述两种矿床的实践中获得的。

    1984年在河北兴隆县兴隆镇东北60公里深山区的西沟庄东南发现战国金矿遗址两处,并在矿坑内出土采掘工具铁锄、铁斧、苇席、木条簸箕等。两处矿坑相距约200米,其中一处矿坑长约30米,宽约0.3—0.5米,深2—3米。另一处东西长约20米,南北宽约0.5—1米,深约0.5—3米,无矿道,沿金矿露天开采,除将金矿采出外,没有加宽开凿岩基,方法简单实用。距金矿遗址约10公里左右的寿王坟古洞沟战国遗址,1953年出土铁铸范87件,并发现两个古代铁矿井。

    商周时代,青铜矿床冶炼业已高度发展,东周开始铁矿冶炼也相当的发达。铜的熔点为1084.5℃、铁的熔点为1146℃(生铁为1537℃)、金的熔点为1064.43℃,铜铁皆高于金。中国矿藏不少是铜铁与金、银的共生矿,开采铜铁时获得黄金、白银并掌握其冶炼方法是很自然的事。

    2、混汞提金法的使用

    金主要以单质自然金形态存在于自然界,自然金中的主要杂质为银、铜、铁、碲、硒,另含少量的铋、钼、铱、钯。在原生条件下,金矿物常与黄铁矿、毒砂等硫化矿物共生。与金共生的主要金属矿物为黄铁矿、磁黄铁矿、辉锑矿和黄铜矿等。在冶炼中如何去掉单质自然金中的杂质及从共生矿中提取黄金是又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大概到了东周,特别是战国时代,我国已使用了混汞法提金。此法的原理是基于矿浆中的单体金粒表面和其他矿粒表面被汞润湿性的差异,金粒表面亲汞疏水,其他矿粒表面疏汞亲水,金粒表面被汞润湿后,汞继续向金粒内部扩散生成金汞合金,从而汞能捕捉金粒,使金粒与其他矿物及脉石分离。混汞后刮取工业汞膏,经洗涤、压滤和蒸汞等作业,使汞挥发而获得海绵金,海绵金经熔铸得金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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